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7 19:50浏览量:2870

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参加了根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契合收取根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所能享用到的经济收入或其他各项资金补助。
依照国务院规则,收取根本养老保险金需求一起具有三个条件:一是退休前自己按规则参加了根本养老保险;二是抵达了国家规则的退休年龄或契合退休条件;三是自己准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假如只契合前两个条件,而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缺乏15年,则不能按月享用养老保险金。有关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详细规则是:一致准则后参加工作的员工(称为“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根本养老金。根本养老金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用根底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贮存额一次性支交给自己。一致准则前现已离退休的人员(称为“白叟”),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则发给根本养老待遇。而关于一致准则施行前参加工作,一致准则施行后退休且个人实践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中人”),在发给根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根底上,再添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
按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规则,员工接连工龄满10年,退休后可享用月领根本养老金。而1997年国务院26号文件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致限定为15年方能享用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考虑到104号文件是经人大立法程序讨论通过的,因而对一致准则之前(或当地出台“统账结合”计划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中人”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各地一般是按如下方法处理: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发布之日前或当地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变革之前参加工作,即“中人”抵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按月付出养老金。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水平应略有下降)。关于缴费不满15年的年份,原则上不予补缴。但关于待遇水平较低的员工,假如企业和自己自愿,也能够补缴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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