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2 03:01浏览量:787

注:关于民间假贷利息:当事人能够约好利息,也能够不约好利息。可是为了防止发作争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出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告贷。
公民之间的告贷约好付出利息的,当事人约好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约束告贷利率的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第六条规则:民间假贷的利率能够恰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
周晓同志:
    1997年10月1日,我向我同学告贷34万元用于炒股。商定每年付息,第一年付息22%,第二年付息15%。成果一段时间操作下来,我先赚后赔。从2000年起,我开端分期还款给我同学,算计还本28.5万元后,尚欠本金5.5万元。这以后,我同学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还清本金,并要求我将尚欠的263891.52元,从2000年9月19日起到还清之日停止,仍按年利率12%归还。请问,这种算法对吗?我还不出该怎么办?
    江苏 钱先生
    钱先生:
    就你来信所提的问题,现提出如下主张,供你参阅。
    你与同学之间的假贷,归于民间假贷性质(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假贷,也归于民间假贷);假贷行为自身如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如其资金不是告贷资金等),应当被认定为有用。
    处理当时的争议,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下简称《定见》)的有关规则处理:
    1、该《定见》第6条规则:"民间假贷的利率能够恰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详细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极限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维护。"这儿的"银行同类告贷利率",应理解为银行同期同类告贷的利率。
    2、该《定见》第7条还规则:"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获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核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关于你所遇到的问题,可考虑这样处理:
    1、可查询所商定的利率,是否超越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四倍,如有超越极限的,超出部分你能够不予实行;
    2、尚欠的利息部分,你同学不该单独要求将其作为本金让你计息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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