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5 14:33浏览量:461
怎么解读劳作合同法中关于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差遣单位差遣劳作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法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协议应当约好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差遣单位确认差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
【解读】本条是对劳务差遣协议的规则。劳务差遣涉及到三方联系,即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差遣单位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法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等三个联系。理论界关于这三个联系的定性并不共同。
实践中一般以为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差遣单位向社会招用劳作者,并对应招合格的劳作者进行差遣,行使对劳作者的人事办理权,如处置、解雇权,一起差遣单位承当对劳作者的劳作酬劳和社会福利等劳作法的职责。
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联系,两边缔结差遣协议确认两边权利职责,差遣单位依据用工单位的规范差遣符合要求的劳作者,用工单位依据协议向差遣单位付出酬劳或办理费。而用工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联系,用工单位担任在劳作过程中对被差遣劳作者进行指挥和办理,劳作者恪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现行法令、法规中对此没有规则,三方法令联系在实践中非常不清晰,相应的权利职责也非常紊乱,一旦呈现争议,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互相推诿,回绝承当劳作法上的职责,然后形成被差遣劳作者合法劳作权益受损害。
本条第一款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差遣劳作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此协议性质上应当归于民事合同。在该劳务差遣协议中,应当清晰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等内容。这儿,差遣岗位是指被差遣劳作者在用工单位中将被组织的工作性质、职位;差遣期限是指被差遣劳作者依差遣单位的差遣受用工单位指挥、办理的时刻。在劳务差遣协议中清晰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等内容,将有利于清晰差遣单位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法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的权利职责,然后防止发作争议时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现象的呈现,有利于劳作者合法劳作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调和、安稳劳作联系的构建和开展。
本条第二款规则,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差遣单位确认差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可见,在缔结劳务差遣协议时,用工单位与劳务差遣单位应当遵从实际需要的准则来确认差遣期限。此外,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是不允许的。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往往成为相关单位实践中逃避社会保险、正常的薪酬调整等的手法,这对劳作者合法劳作权益是一种损害,对其进行制止有利于维护劳作者合法劳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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