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5 05:43浏览量:2694

新华人寿大学生安全稳妥合同条款第一章 稳妥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安全稳妥合同(以下简称稳妥合同)由稳妥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稳妥人名单、健康奉告书及其它约好书一起构成。
第二章 稳妥目标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一致高考选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稳妥人参与本稳妥。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校园一致向新华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处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稳妥职责
第四条 被稳妥人在稳妥有用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损伤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稳妥单上载明的身故稳妥金额给付身故稳妥金,稳妥职责终止。
第五条 被稳妥人在稳妥有用期内,因遭受意外损伤在一百八十天内形成身体残疾或永久损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依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伤稳妥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悉数稳妥金。假如自遭受意外损伤之日起通过一百八十天医治仍未完毕,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状况判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伤稳妥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悉数稳妥金。
第六条 被稳妥人在稳妥有用期内,不管一次或屡次因遭受意外损伤形成身体残疾或永久损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则给付稳妥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稳妥金到达稳妥单上载明的稳妥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稳妥职责终止。
第四章 在外职责
第七条 因为下列原因形成被稳妥人的逝世或残疾,本公司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一)被稳妥人违法、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成心自伤身体;(二)被稳妥人无有用驾驭证驾驭或酒后驾驭机动车;(三)被稳妥人身患疾病所开销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稳妥人的成心行为;(五)战役、军事行为及骚动;(六)核辐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打针;(八)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的欺诈行为;(九)其他不属于稳妥职责范围内的意外损伤。
第五章 稳妥金额
第八条 稳妥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稳妥期限
第九条 稳妥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含在校学习、日子、参与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认,缺乏一年时按一年核算。稳妥期限自投保人交纳稳妥费,并本公司签发稳妥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稳妥人办好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稳妥费
第十条 稳妥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不管被稳妥人学制长短,稳妥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稳妥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损伤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应在稳妥事发作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告诉本公司,不然因为告诉缓慢致使本公司添加的查勘、查询等项费用,应由被稳妥人或受益人承当,本公司可在给付的稳妥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请求收取稳妥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一)稳妥单、被稳妥人名单及被稳妥人身份证;(二)投保人地点校园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端证明;(三)被稳妥人逝世,须供给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逝世证明;(四)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损伤形成身体残疾或永久损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医治完毕后,医治没有完毕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医治状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判定书,一次性结案;(五)本公司以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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