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的司法解释(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8 02:02浏览量:730
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法变相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或许向特定目标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越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则的“私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违法的,以私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科罪处分。
第七条违背国家规则,未经依法核准私行发行基金比例征集基金,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以不合法经营罪科罪处分。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背国家规则,使用广告为不合法集资活动相关的产品或许服务作虚伪宣扬,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则,以虚伪广告罪科罪处分: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形成严重危害结果或许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使用广告作虚伪宣扬,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明知别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私行发行股票、债券,集资欺诈或许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违法活动,为其供给广告等宣扬的,以相关违法的共犯论处。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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