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新生儿死亡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8 06:51浏览量:2608

事例介绍:2007年1月11日11时30分,原告赵某到被告某镇医院待产,被告某镇医院医师在为原告赵某查看和接生过程中,运用缩宫素欠妥,按压子宫不妥,导致新生儿窒息逝世。事端发作后,县卫生局托付市医学会进行判定,定论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端,医方承当首要职责。两边就补偿问题发作争议,原告即申述要求处理。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逝世补偿金应否支撑有两种定见:
一种观念以为:因为相关组织已对该事端确认为医疗事端,关于本案新生儿逝世而言,应依照医疗事端的相关补偿规范和规模处理为妥。因为《医疗事端处理法令》规则的补偿规模中没有逝世补偿金,补偿恳求,法院不该支撑。
另一种观念以为:原告赵某作为产妇到被告某镇医院待产,被告在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形成新生儿逝世,且新生儿逝世的危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由被告对新生儿逝世承当补偿职责。故逝世补偿金也应支撑。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但理由略有不同,详细理由如下:
一、本案归于医疗事端胶葛,应当依照医疗事端引起的危害补偿胶葛案件进行处理。关于因医疗事端引起的危害补偿胶葛适用何法令进行补偿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件的告诉规则:法令实施后发作的医疗事端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诉到法院的,参照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在确认医疗事端补偿职责时,参照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处理;因医疗事端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则。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端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民事案件,在确认医疗事端补偿职责时,对《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中明确规则的补偿项目和规范,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准则,应优先适用,依照该法令规则的补偿项目和规范履行。
二、支撑补偿逝世补偿金,契合法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端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民事案件,在确认医疗事端补偿职责时,对《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中明确规则的补偿项目和规范应当参照,可是,关于《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中没有规则的补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补偿项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危害补偿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包含补偿逝世补偿金这一物质丢失,逝世补偿金应不该该补偿?当然,应当予以补偿。这样才干愈加全面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契合法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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