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时未约定利息借款人是否应偿还利息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3 07:52浏览量:965

2006年12月14日,被告贾某某因朋友张华需求用钱,从原告张某某处告贷50000元后交给张华,张华给自己留了两千元后,将其他的48000元汇出到农行吕梁分行柳林县支行张敏的存折,2007年1月12日张华的妻子岳冬霞从农行长治城区支即将49000元汇出到被告贾某某在农行吉县支行的工资卡上,被告于当天悉数提取现金,随后,张华给被告贾某某1000元现金,添足50000元后,由被告给原告张某某归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华共同到吉县邮政储蓄,原告张某某以老公王某某的名义开户,并将被告归还的50000元悉数存入。
告贷协议时未约好利息告贷人是否应归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视为不付出利息。
贾某某民间假贷胶葛代理词
一、本案的债款现已清偿,原告的债款已消除,因为原告没有债款请求权,其当然不享有诉权,主张法庭依法判定驳回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14日,被告贾某某因朋友张华需求用钱,从原告张某某处告贷50000元后交给张华,张华给自己留了两千元后,将其他的48000元汇出到农行吕梁分行柳林县支行张敏的存折,2007年1月12日张华的妻子岳冬霞从农行长治城区支即将49000元汇出到被告贾某某在农行吉县支行的工资卡上,被告于当天悉数提取现金,随后,张华给被告贾某某1000元现金,添足50000元后,由被告给原告张某某归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华共同到吉县邮政储蓄,原告张某某以老公王某某的名义开户,并将被告归还的50000元悉数存入。
被告在清偿了50000元告贷后,未能从原告处抽回告贷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
需求提示法庭留意的是,原告张某某的老公王某某因2001年犯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本案被告贾某某向原告归还50000元的时刻即2007年1月12日,原告老公王某某尚在服刑期间,那么,原告不必其身份证而以王某某名义开户,个中原因,令人深思。
以上现实,有农行长治市城区支行存款凭条、农行吉县支行存折、吉县邮政储蓄开户笔据、吉县邮政储蓄流水帐、吉县公安局户口信息、某县人民法院某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定书、农行柳林县支行存折和张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被告当庭对前述七份依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彻底认可。
听讼小编以为,被告方的依据已构成完好的依据锁链,已能够扫除其他或许、指向仅有的定论即:被告现已清偿了原告方的50000元债款。
二、本案原告与被告达到告贷协议时未约好利息,原告依法不该付出利息。
法庭调查中,原告主张利息三分,被告辩称欠条上关于利息的记载是原告自己过后书写的,对此,原告也清晰供认。
之所以未约好利息有两方面原因,一来原告与被告私交不错,这一点起诉状中已清晰陈说,可视为原告自认;二来告贷运用时刻短, 2006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告贷,2007年1月12日被告即予以清偿,运用时刻只要短短的29天。
鉴于欠条上关于利息的约好仅仅原告张某某的一方意思,被告回绝追认,应当以为原被告两边并未就利息达到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视为不付出利息。”之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告贷因没有约好利息,视为不付出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在告贷之时并未约好利息,且被告贾某某现已清偿了其向原告所借的50000元告贷,原被告之间的债款债款现已消除,原告不再享有债款请求权和诉权,主张法庭依法判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