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自愿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0 08:44浏览量:1170
自愿准则是指民事主体有决议自己举动的自在,有权依据自己的毅力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自愿准则在合同法上表现得尤为显着。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则,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准则。所谓自愿准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能够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充沛依据自己的心里志愿,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法令关系。自愿准则在传统民法中,常被称为私法自治准则,具体表现为各种准则。如所有权自在,即所有人于法令约束范围内得自在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其所有权;遗言自在,即个人生前得依法设定遗言以决议其产业的身后归属;设团自在,即个人得在法令允许的范围内,恣意与别人组成法令承认的安排。这儿最为重要的,是合同自在,即当事人自愿决议缔约与否、与何人缔约、决议契约的内容、契约的方法等。
张家口律师为您回答: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准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许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在,别人无权干与。
(2)当事人有挑选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法的自在。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进程傍边,当事人能够在不违背法令的情况下,自在为自己设定权力义务。
(3)当事人有权约好胶葛的处理条款,清晰胶葛发作后的处理办法;在涉外民事法令关系中,当事人还能够自愿确认处理合同胶葛的准据法。
民法的大部分法令标准为恣意性标准,因而,只要遵循自愿准则,才能够最大极限地发挥民法的效果,并激起当事人的聪明才智,促进竞赛和商品经济的开展。可是,自愿准则不得违背强行性或许禁止性规则,不然其行为无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乘人之危使对方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别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的买卖能力差异很大,实践中多发作以自愿之名行压榨之实的不公正个案,因而,应当经过民事特别法或许民法的基本准则对之进行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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