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公证程序管理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2 11:11浏览量:2845
第一条为规范投标公证活动,确保办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矩(试行)》和国家有关投标投标的规矩,拟定本细则。第二条投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投标投标行为的实在性、合法性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建造工程、请求进口机电设备、水运工程施工、建造工程设备投标公证。第四条投标投标公证由投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统辖。托付投标的,由受投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统辖。第五条投标投标公证请求由投标方提出。托付投标的,由受托投标方提出。投标投标公证请求,应于投标告诉(布告)或投标邀请函宣布之前提出,特别状况下,也有必要于投标开端前提出。第六条请求人应填写公证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法人资历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自己身份证件,代为请求的,应提交授权托付书和自己的身份证件;(二)受托付投标的,应提交托付书和具有承办投标事项资历的证明;(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同意文件;(四)投标组织组织及组成人员名单;(五)投标告诉(布告)或投标邀请函;(六)投标文件(首要包含:投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投标项目技能要求、投标书格局、投标确保文件、合同条件等);(七)对投标人资历预审文件;(八)评标组织组织及组成人员名单;(九)公证人员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七条契合下列条件的请求,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告诉请求人:(一)请求人契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矩;(二)请求公证事项契合本细则第三条规矩的规模;(三)请求公证事项归于本公证处统辖;(四)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资料根本完全。不契合前款规矩条件的请求,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抉择,告诉当事人,并奉告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受理或不受理的抉择,一般应在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资料根本完全后的七日内作出。第八条公证人员应仔细招待请求人,按《公证程序规矩(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矩制造说话笔录,并侧重记载下列内容;(一)投标项目的根本状况;(二)投标活动预备状况和标底编制状况;(三)对投标人的资历要求;(四)公证费的担负和付出方法;(五)公证人员以为需求问询的其他状况。第九条处理投标投标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矩)试行》第二十三条规矩的内容查看外,还应侧重查看以下内容;(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资料是否完全、实在、合法;(二)投标方是否具有规矩的投标资历,受托投标方是否具有承办投标事项的资历并已取得合法授权;(三)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精确,查看的重点是投标、投标对当事人的效能规矩,开标、评标、定标的方法,无效标书和投标不成的确定规范及处理方法;(四)托付投标的,要查看托付书中权利义务的规矩是否清晰;(五)标底的编制和审阅是否契合规矩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已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六)评标组织组织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评标人是否契合规矩的条件,与投标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十条经查看,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回绝公证:(一)投标方不具有投标资历的;(二)受托投标方不具有承办投标事项的资历或未取得合法授权的;(三)投标项目、投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不实在或不合法的。回绝公平的,公证处应将回绝的抉择和理由书面告诉请求人,并奉告对回绝不服的复议程序。第十一条契合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其间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与整个投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第十二条投标前,公证员应查看投标箱并加封。第十三条投标时,公证人员应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载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刻。查看并记载标书密封状况。第十四条投标截止时,公证员应封贴投标箱。第十五条公证员应监督投标方(受托投标方)按规矩的时刻和地址开标。第十六条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历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查看投标方是否契合规矩的投标条件。第十七条公证员应查看投标箱的密封状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第十八条投标箱敞开后,公证员应查看投标书的密封状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第十九条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用。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一)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历的;(二)投标书未密封的;(三)没有报价的;(四)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五)投标书未按规矩的格局、内容和要求填写的;(六)投标书书写马虎、笔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七)投标书逾期送达的;(八)在一个投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间哪一个有用的;(九)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十)其他不契合投标文件要求的。第二十条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载。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第二十一条开标完毕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实在、合法,并作出记载。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参与点评会议,对违反规矩的,应予以纠正,但不得担任点评组织的成员。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对评标、定标的状况进行记载,并在定标抉择书上签名。第二十四条评标完毕后,公证员应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投标投标活动的实在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第二十五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公证员应停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一)投标方(受托投标方)私行改变原定投标文件内容、违反投标程序、准则和其他有关规矩,经指出不予纠正的;(二)投标中呈现作弊行为的。第二十六条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的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刻为公证书的收效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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