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没有可诉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3 10:12浏览量:1082
导读: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是指负有交通管理功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端的原因后,依据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交通事端以及发作危害成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作出对当事人职责巨细的确认。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作出职责确认是其主要职责,也是处分交通事端职责者和对危害补偿进行调停的条件和根底。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是否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能否作出行政案子受理,一直是学术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存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行政可诉性相关问题梳理了相关法令、事例、专家观念,供读者参看。
法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批改)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含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罚款、正告等行政处分不服的;
(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实行不服的;
(三)恳求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回绝或许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许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议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承认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的决议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议及其补偿决议不服的;(六)恳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产业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答复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运营自主权或许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农村土地运营权的;
(八)以为行政机关乱用行政权力扫除或许约束竞赛的;
(九)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分摊费用或许违法要求实行其他职责的;
(十)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付出抚恤金、最低日子保证待遇或许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以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实行、未依照约好实行或许违法改动、免除政府特许运营协议、土地房子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则外,人民法院受理法令、法规规则能够提申述讼的其他行政案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安排及其作业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申述讼的,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行为不服提申述讼的,不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则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
(三)调停行为以及法令规则的裁定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辅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权力职责不发作实践影响的行为。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造业委员会关于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行为是否归于详细行政行为,可否归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定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作业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的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案子的依据运用。因而,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行为不归于详细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如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确认书牵连的民事补偿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事例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罗伦富不服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案
本案要旨:对路途交通事端进行职责确认,是公安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的授权施行的一种行政承认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查刑事职责、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分等问题,因而它触及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当事人以为交警队对交通事端作出的职责确认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例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总第79期)
2.交警大队对交通事端作出职责确认的行为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孙福利不服如皋市公安局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认案
本案要旨:公安局依其职权做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力和职责存在必定的影响,不契合行政辅导行为具有的特征,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规模。
案号:(2000)通中行终字第10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例来历:我国审判事例要览
3.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具有可诉性——曹林化不服明光市公安局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端确认,直接触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是确认交通肇事罪的依据,公安机关负有处理交通事端的职责,公安机关如不实行法定职责或拒不作出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当事人能够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功能部门不实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交通事端确认不服提申述讼的,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案号:(2004)滁行终字第2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例来历:我国审判事例要览
4.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规模——刘香生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案
本案要旨:公安机关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可经过其他办法对当事人的权力职责发作直接影响,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规模。至于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中触及的一些专业内容,人民法院在查看中只需遵从一方面充沛尊重有关专业机关和人员的专业才能,另一方面关于判定、查看的程序进行侧重查看,关于契合法定程序作出的定论予以采信的办法,可作出相应判别。
案号:(2002)沪二中行终字第18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例来历:人民法院事例选
专家观念
1.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具有可诉性
所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在实践状况下,行政相对人对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许性。笔者以为,已然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特点是一种行政行为,它就具有可诉性。
从现在的交通事端确认事例来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诉讼状况。
(1)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案子,法院应作为行政诉讼案子受理。交通事端确认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事端职责的职责,与现在现行有用的路途交通管理办法是共同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45条规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查询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第46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现场勘验、查看现场的交通事端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抄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对需求进行查验、判定或许从头查验、判定成果确认后5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假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端报案后,不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及《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46条、47条规则而清晰回绝作出或许超越规则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端确认,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或许会造成对交通事端职责缺少权威性的确认,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端发作的民事补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查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职责。因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实行交通事端确认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能够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申述,恳求责令公安机关实行法定职责。
(2)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公安机关应严厉依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端确认。其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应当包含现场勘验、立案、查询取证、作出交通事端确认书和送达交通事端确认书等阶段。现场勘验、立案、查询取证、作出交通事端确认书这几个程序性阶段,均能够经过现场图、现场勘查记载、立案登记表、相关依据表现出来。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价值,程序违法也构成行政违法,是对相对人权力的侵略,应承当行政法职责。假如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端确认的过程中程序违法,则使相对人权力受到影响,相对人能够以此为由提起吊销之诉。
(3)相对人独自就交通事端确认书的内容不服提申述讼,也应归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假如当事人能就事端职责确认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公安部门有举证倒置职责,当事人仅对公安部门作出职责确认的依据和程序、适用法规提出疑问即可。但现在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假如他与事端另一方打起民事索赔官司,他就要证明公安部门的事端职责确认是错的,这种举证职责实践上转嫁到了他身上,那他就只能口述事端的经过了,由于交通事端现场勘验和依据搜集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作业(这也是为什么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端确认的原因)。这样打官司,输赢也就可想而知了。更为荒唐的是,法院规则交通事端当事人提申述讼时,有必要把事端职责确认作为依据提交,这就造成了当事人不服事端职责确认,却又不得不把该确认作为己方的依据提交,然后在庭审中极力证明己方依据过错的诙谐局势。
(摘自《交通肇事罪的确认与处理》,高秀东著,人民法院出书社2005年5月出书)
2.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行为的可诉性确认
有一种观念以为,行政证明行为,在许多状况下或许对相对人的权力职责发作影响,公安机关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行为便是如此。一同交通事端,一经公安机关职责确认,当事人过后很难经过搜集依据来推翻确确认论。别的,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亦很难经过诉讼改动确认成果。虽然在逻辑上,当事人能够经过不同的途径,对被公安机关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行为损害的权力进行救助。但事实上,公安机关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对当事人起着决议性的影响。因而,从《若干解说》第1条的规则看,公安机关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行为,无论是在主体上,仍是在对相对人的权力职责的影响上,都契合可诉行为的条件。
另一种观念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咱们以为,虽然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行为,一般状况下,对相对人的权力职责或许发作实践影响。但这种影响并非只要经过法院的司法查看才能够消除。这种证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必定的约束力。并且,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若吊销被诉的交通事端确认行为,是很难判定其重作的。因而,咱们倾向于对此类案子不受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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