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调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6 04:21浏览量:525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交通事故形成的丢失状况后,招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危害补偿进行调停。
   1.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掌管下调停。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危害的调停是责任范围内的作业,整个危害补偿调停都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掌管下进行。调停的时刻、地址、方法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停过程中,就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的项目、规范、补偿总额等进行洽谈,然后达到协议,完毕交通事故。
   2.调停遵从自愿洽谈准则。交通事故的调停成果不产法令上的强制力,因此在调停时,当事人按照自己的实在意思,参加交通事故危害的调停,各方当事人是否达到协议,有必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能逼迫或变相逼迫当事人达到调停协议。调停协议在法令答应范围内,自愿洽谈,彼此退让达到的成果。如果说各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即完结调停。
   3.调停达到的协议简单实行。调停补偿是根据当事人的志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承受,实行调停协议时相对顺畅。调停协议不具有法令上的强制力,只靠两边自觉实行。其间任何一方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调停两次末达到协议的,应制造调停完结书。 5补偿调停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调停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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