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只签试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0 03:30浏览量:1075
现在许多公司迫于劳作合同法的要求,必须在新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签定劳作合同,可是许多公司采纳的做法是签定一份为期三个月左右的试用合同,而非真实的劳作合同。有位读者就为咱们叙述她的亲身经历:在通过面试、面试、书面考试后,李女士被某食品公司招用,但该公司坚持但凡新招用的员工要先签定3个月的试用合同,待试用合格今后再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该公司只签定试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作合同法》第19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应当在劳作者开端作业之时就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关于新上岗的劳作者,用人单位与其能够约好试用期,也能够不约好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将试用期与劳作合同分隔开来,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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