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家庭暴力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5 15:19浏览量:2867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触及家庭暴力的案子 ,由于这类案子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触及到爱情的要素,受害者寻求救助的状况并不达观,这其间有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心思的绑缚,有法令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的为难,当然,社会操控手法不能发挥应有效果也是重要的原因。家庭暴力,在法令上,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在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成果的行为,现实日子中,家庭暴力首要表现为活跃的身体冲击和消沉的精力优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医治,禁绝受害人回家等等。我国法令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详细规则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办法,归纳起来首要有以下几种救助途径:榜首,发作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有权力提出恳求,地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地点单位应当予以劝止和调停;第二,关于正在施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恳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阻止;其间关于情节恶劣的施暴者,受害人提出恳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施行家庭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以上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追查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常常、继续施行家庭暴力,给受害人身体和正常日子发作严重影响的,受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能够要求损害赔偿。由于家庭暴力发作在特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又多发作在家庭这个特别的环境中,取证上存在着必定的困难,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必定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恳求,保留好自己受伤后的原始记录和切当的伤情,实践中,许多案子的当事人由于依据认识不强,在寻求救助时不能得到相应维护。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确定,存在着较大不合,首要有以下几种观念:榜首种观念以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形成必定的损伤成果为依据,没有损伤成果,难以确定暴力的程度,无法确定有家庭暴力存在。第二种观念以为,假如被告有屡次成心殴伤妻子的行为,即便没有形成损伤成果,也应当确定为家庭暴力。确定家庭暴力,应视情节为规范。第三种观念以为,家庭暴力是损伤对方的一种行为,只需被告施行了足以损伤对方的行为,就应当确定被告的行为归于家庭暴力。第四种观念以为,被告的行为只要构成成心损伤罪,才应当确定被告的行为归于家庭暴力。第五种观念以为,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确定为家庭暴力,不能简略地仅以被告的行为成果或情节为依据,也不能仅以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足以导致损伤成果为依据,而应当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等悉数要素予以归纳考虑。上述不合,必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详细的界说:“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在或其他手法,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成果的行为。”依据这一司法解说的规则,能够对家庭暴力作如下了解:首要,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成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成心损伤罪等“成果犯”的特色,没有必定的损伤成果,不能确定为家庭暴力。其次,家庭暴力形成的家庭成员的损伤成果,包含人身和人的自在遭到的损害以及精力上的损伤。当然,在日子中,咱们也应该留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持,偶而的身体细微损伤以及没有形成成果的家庭胶葛与法令上的家庭暴力差异开来,做到既要维护自己,也要维护好安稳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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