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4 08:44浏览量:39
发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7]9号(法释(2007)9号,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确认办理人酬劳的规则》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二○○七年四月十二日为公平、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标准人民法院确认办理人酬劳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一条 办理人实行企业破产法第 二十五条规则的责任,有权取得相应酬劳。办理人酬劳由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则确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依据债务人终究清偿的产业价值总额,在以下份额约束规模内分段确认办理人酬劳:(一)不超越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认;(二)超越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认;(三)超越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认;(四)超越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认:(五)超越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认;(六)超越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认;(七)超越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认。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则的产业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能够参照上述份额在30%的起浮规模内拟定契合当地实践情况的办理人酬劳份额约束规模,并经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布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能够依据破产案子的实践情况,确认办理人分期或许最终一次性收取酬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请求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产业价值和办理人的作业量作出猜测,开始确认办理人酬劳计划。办理人酬劳计划应当包含办理人酬劳份额和收取时刻。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纳揭露竞赛方法指定办理人的,能够依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认办理人酬劳计划,但酬劳份额不得超出本规则第 二条规则的约束规模。上述酬劳计划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贰言建立的在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确认办理人酬劳计划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诉办理人。办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陈述办理人酬劳计划内容。    第七条  办理人、债权人会议对办理人酬劳计划有定见的,能够进行洽谈。两边就调整办理人酬劳计划内容洽谈一致的,办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详细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抉择。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且不危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两边洽谈的成果调整办理人酬劳计划。    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认办理人酬劳计划后,能够依据破产案子和办理人实行责任的实践情况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办理人酬劳计划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诉办理人。办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告诉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许债权人会议主席陈述办理人酬劳计划调整内容。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认或许调整办理人酬劳计划时,应当考虑以下要素:(一)破产案子的复杂性;(二)办理人的勤勉程度;(三)办理人为重整、宽和作业做出的实践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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