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劳务工的劳动者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7 18:04浏览量:103
劳务差遣中劳务工的劳作者权益
在劳务差遣法律关系中,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职责。
1.《劳作合同法》规则,被差遣劳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作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酬劳确认。也就是说,同一用人单位相同岗位上的员工,不管正式仍是非正式,在薪酬付出上应同等对待。
2.在被差遣劳作者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向劳作者按月付出酬劳。
3.被差遣劳作者有权在劳务差遣单位或许用工单位依法参与或许安排工会,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4.被差遣劳作者能够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与劳务差遣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5.劳务差遣单位跨地区差遣劳作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差遣劳作者参与社会保险,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则交纳社会保险费,被差遣劳作者依照国家规则享用社会保险待遇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差遣劳作者再差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逆向劳务差遣”即用人单位与部分或许大部分员工先免除劳作合同,再指定这些员工与劳务公司从头签定劳作合同,再由劳务公司将这些员工差遣回用人单位作业。《劳作合同法》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自作聪明,选用逆向差遣的方法妄图躲避法律职责,特别是躲避《劳作合同法》规则的、应由用人单位承当的保证劳作者权益的职责,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合法的劳务差遣程序应当是:先由劳务公司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劳务公司再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差遣合同,之后,由劳务公司将劳作者差遣至用人单位作业。逆向差遣以损害劳作者合法权益为意图,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我国《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不得向被差遣的劳作者收取费用,劳务差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依照劳务差遣协议付出给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酬劳。劳务差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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