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1 07:33浏览量:1897
劳作合同缔结的方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缔结劳作合同,灵敏、简洁,但不便于实行和监督、查看,特别是发作劳作争议时,往往因空口无凭而难以处理。选用书面方式缔结劳作合同,严厉、稳重、清晰,便于实行和监督、查看,一旦发作劳作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因而,许多国家法令规则劳作合同有必要选用书面方式缔结。我国《劳作法》第16条和第19条清晰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这儿的“应当”是“有必要”的意义,也就是说法令已清晰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时,有必要按照《劳作法》的规则,并具有劳作合同的要件方式,才干树立劳作联系。根据法理,这应该归于强制性条款,意味着我国现行《劳作法》只供认书面劳作合同而扫除口头劳作合同。在处理劳作争议时也以是否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为首要的受理与不受理的根据,因而,书面劳作合同才是两边当事人树立劳作联系的仅有合法方式。由此可见,我国《劳作法》是不供认口头劳作合同的法令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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