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9 09:21浏览量:555
一般的刑事诉讼进程,是案子通过公安机关侦办后,以为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子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查是否需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律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的时分,首要应当查明违法事实、情节是否清楚,依据是否的确充沛,违法性质和罪名的确定是否正确,有无遗失罪行,是否有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状况等。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查案子后,或许就有两种成果,一是以为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现已查清,依据的确、充沛,契合申述条件,决议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二是以为不具备申述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在不具备申述条件的许多要素中,其中有一种状况便是人民检察院以为违法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许遗失与科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求弥补侦办的。
对这种状况,作为申述一方的人民检察院因为提不出足以证明违法嫌疑人的确凿依据,假如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刑事诉讼活动而言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使命也是不相符合的。因而,刑事诉讼法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关于需求弥补侦办的,能够退回公安机关弥补侦办,也能够自行侦办。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办活动的一种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仔细对案子从头进行检查,弥补需求的依据。依据法律规则,公安机关弥补侦办是有期限约束的,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弥补侦办的檀卷资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弥补侦办结束。在这一个月的弥补侦办时刻里,假如违法嫌疑人本来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如已被拘捕、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是否需求改变或吊销强制措施,一般应由公安机关决议。公安机关通过弥补侦办后,以为依据现已的确、充沛,足以证明违法的,能够再次移交人民检察院,要求申述。假如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没有把握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违法的依据,能够作吊销案子处理。
人民检察院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弥补侦办,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弥补侦办完后,将案子从头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依法能够从头核算检查申述的期限。为了防止司法机关重复对同一个案子检查、侦办,无约束地延伸诉讼时刻,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弥补侦办的次数也作了约束性规则,即弥补侦办以两次为限。这便是说,假如公安机关通过两次弥补侦办仍不能把握足以证明违法嫌疑人的依据的,应当作吊销案子处理,不能再移交人民检察院要求申述,人民检察院也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弥补侦办,应当作出不申述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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