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就是清算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5 00:51浏览量:1058
有许多的公司在破产之后都是需求建立破产清算组的,这个时分会有破产办理人,那么破产办理人是否便是清算组?破产办理人有怎样的职权?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破产办理人便是清算组吗
破产办理人是《破产法》上的概念,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办理和分配破产企业产业的主体。清算组的概念比较广泛,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等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均叫清算组。但清算组在必定条件下能够转变为办理人,如由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行政清算等程序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时,人民法院能够指定本来的清算组为办理人。
在我国,依据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程序中的办理人称为“清算组”,而2006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改称为“办理人”。破产办理人和清算组的差异首要在于成员组成、资历要求、法律职责等方面。
榜首,成员组成:办理人能够由有关部门、组织组成的清算组或许依法建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担任。而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第二,资历要求:《企业破产法》中规则担任中介组织中的个人担任办理人的有必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职业资历,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却没有对清算组成员做出活跃或消沉条件的规则。
第三,法律职责:办理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职责。而因为清算组成员是从各政府部门暂时指定,其参加清算作业是不领取酬劳的,故难以追究其职责。
第四,独立性:办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组织担任,因此独立性较强。而清算组的体系、人员来历决议其首要向地方政府担任,遭到行政干涉较大,独立性不强。
第五,参加破产程序的时刻不同:办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时指定,而清算组是在破产宣告后发生。
以上的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破产办理人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办理和分配破产企业产业的主体,破产办理人和清算组是有差异的,可是清算组在定的情况下能够变为办理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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