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清算】概述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一般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8 17:44浏览量:1261

【外企清算】概述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一般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因运营期限届满、运营不善,严峻亏本,外国投资者决议闭幕的,应当自行提交停止请求书,报原批阅机关核准。批阅机关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停止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应当在企业停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宣布布告,告诉债务人、债务人,并在停止布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准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批阅机关审阅后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务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组成,并延聘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与。
清算组的清算费用从企业现有的产业中优先付出。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实行下列职权:
一、招集债务人会议;
二、接收并整理企业产业,编制财物负债表和产业目录;
三、提出产业作价和核算根据;
四、拟定清算计划;
五、追回债务和清偿债务;
六、分配剩下产业;
七、代表外资企业申述和应诉。
清算组对清算成果可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按下列次序清偿债务:
一、付出清算组的清算费用;
二、付出拖欠的职工工资、劳作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组对清算成果不可以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并将业务移送人民法院处置。
外资企业在清算完毕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许携出我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产业。
外资企业清算完毕,其财物净额和剩下产业超越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赢利,应当按照我国税法交纳所得税。
外资企业清算完毕,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刊出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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