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年终奖前离职,单位可以不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6 16:03浏览量: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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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本年1月4日,我正式从原单位离任。原单位的查核周期是每年的1月至12月,单位依照常规本年每个人的年终奖仍然是两万元,1月10日其他人的均已到账。可是,我的却一分没有,我向原单位咨询,单位人事部门说,公司领导告知,年终奖没我的份?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回答】
假如劳资双方有约好则年终奖应按约好发
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依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作业成绩的归纳查核状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含年终加薪、实施年薪制和绩效薪酬方法的单位依据查核状况实现的年薪和绩效薪酬。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的规则,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系薪酬的一部分,归于劳作报酬的领域。《劳作合同法》第30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约好和国家规则,向劳作者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
综上可知,是否发放年终奖,必定程度上归于用人单位的薪酬自主权,可是假如劳作合同或许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许核算方法,且劳作者付出了劳作,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因而,假如您付出了劳作而且契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要求,公司就应当依照约好向您发放年终奖。
法令链接:
《国家统计局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第4条规则:“薪酬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薪酬;(二)计件薪酬;(三)奖金;(四)补助和补助;(五)加班加点薪酬;(六)特别状况下付出的薪酬。”第7条规则:“奖金是指付出给员工的超量劳作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作报酬。包含:(一)出产奖;(二)节省奖;(三)劳作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赏薪酬;(五)其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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