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关系的成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2 09:46浏览量:2433
不合法同居是我国当今社会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别的两性联系,当男女两边发生胶葛的时分怎么处理,如今法令对此的规则甚少,不利于对立的处理,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更难给弱者施以法令救助。下面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同居法令咨询相关问题,期望能处理你们的疑问,如有其它疑问,可拨打听讼网24小时法令咨询电话,咨询其他法令服务咨询。
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婚姻建立,即成婚,是男女两边按照法令规则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联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建立的本质要件和方式要件做了清晰的、详细的规则,而且还清晰阐明婚姻的建立应采纳挂号制,这种挂号手续是简略的,易于成婚两边操作的。可是,我国婚姻法公布以来,特别是改革敞开以来,社会上男女两边两性的结合,仍有恰当一部分没有按照法定的成婚条件,实行必要的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据统计,在有些法院因不合法同居发作胶葛而提出“离婚”的案子占婚姻胶葛案子收案份额的20%。不合法同居作为社会开展的产品,将长时间同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制一起存在,损坏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制与品德,影响婚姻家庭联系的健康开展。在新的前史时期,与不合法同居行为进行奋斗,仍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项长时间使命。为此,有必要对不合法同居的成因进行研究。
不合法同居的成因
婚姻自在是我国婚姻法规则的一项重要准则,也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可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能成为婚姻法令联系的主体。我国婚姻法规则“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且规则要实行必定的成婚挂号手续,婚姻才干建立。不合法同居联系之所认为我国婚姻法制所制止,正是由于没有爱人的男女两边的结合违背了上述规则。不合法同居发生的原因是杂乱的,有其深化的前史本源和社会原因。
1、思维本源。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奴隶封建文明,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姻建立,是以聘取婚(即典礼制)为首要方式的,如宋代的四礼“纳采、纳吉、纳征、亲迎”。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制的公布与施行至今也不过五十余年,送礼金、车舆迎娶、举办婚礼这种旧的婚姻风俗在咱们现代日子中仍具有深化影响,特别是在广阔乡村区域,封建传统观念根深缔固,加上乡村区域经济文明落后,老人们仍期望子女早成家,早娶媳妇,早生子传宗接代。因而一部分人认为,只需男女两边举办婚礼即为社会供认,婚姻挂号手续处理与否均无多大联系。如法院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免除不合法同居胶葛一案,在庭审中,法庭对两边提出该同居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对两边进行批判教育,被告竟辩解“咱们村重婚礼,举办婚礼拜堂即被大众供认,登不挂号乡民并不垂青。”这种重典礼轻挂号的封建传统思维,是不合法同居联系发生的重要思维本源。
2、法制观念淡漠,以暴力逼女成妻现象仍然存在。当事者法制观念淡漠,从客观上讲,改革敞开后,尽管我国先后进行了几回普法教育,可是我国民族很多,风俗纷歧,加之有些区域对婚姻法制宣传不得力,普法深度不行,未能做到婚姻法制众所周知,许多青年男女对我国现行婚姻法令制度不了解,在偏远山区仍然存在“爸爸妈妈之命,媒约之言”。如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免除不合法同居胶葛一案,林某系某偏远村庄的村姑,文明程度仅小学程度,村庄又阻塞,问其为何不挂号,答曰:“什么挂号不挂号,我不明白,我家又穷,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我爸爸妈妈做主不是相同吗?”。从片面上讲,有些当事者是明知婚姻建立需到达法定婚龄和实行必要的法定挂号手续的,可是由于早恋有了婚前性行为,导致怀孕,迫于“子逼”,认为生米已成熟饭,登不挂号无所谓或许有些以挂号机关路远不方便为由,压根儿便是知法犯法,轻视我国婚姻法制,便是不挂号。别的,社会上仍有人贩子将妇女贩卖给无妻之男,逼女为妻,这也是不合法同居发生原因之一。
3、受资产阶级日子方式影响。改革敞开后,我国经济文明有了长足的开展,综合国力有了显着增强,人们日子水平有了极大进步。可是也随之涌进了西方资产阶级日子方式的一些迂腐的、极点的自在主义思维,腐蚀着某些人。特别是在我国一些经济文明兴旺城市,在常识层次较高的一些人傍边,竟盛行“试婚”。即欲结为夫妻的两边约好,先不挂号而同居日子,让互相深化了解“调查”对方,同居一段时间后合意者即补办挂号手续结为夫妻,不合意者即两边好合好散,可谓“洒脱、大方、敞开、超前”。可是这种“试婚”行为实践上是不合法同居行为。“试婚”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制、品德观念相违背的,社会主义婚姻法制要求人们必需要回绝寻求西方社会所谓的“性自在”。
4、婚姻挂号机关滥用职权。法令赋予婚姻挂号机关行使检查、挂号成婚的权利。可是实践中,有些挂号机关不严格执行法令,在挂号中变相搞创收或乱收费、代收费,导致一些本愿挂号成婚的人发生逆反心理而不肯到挂号机关处理挂号。挂号机关在挂号时附加收乡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便是一例,收200元至400元不等,而托人讲情的可下降或不收。由于不交费,即不予处理挂号,对欲挂号成婚者的遵法积极性给予了严峻冲击,使一些人爽性就不挂号“成婚”。
5、缺少相应的防备、监督、制裁机制。婚姻法标准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联系,可是关于不合法同居行为没有清晰的防备、监督、制裁处分条款或手法。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不合法同居联系的处理也仅限于胶葛两边诉请处理为条件,所采纳的也是不告不睬之准则。作为婚姻挂号机关的民政部门,关于不合法同居联系的处理更无从谈起。《婚姻挂号办理条件》第24条规则“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许契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保护。”但这仅是对不合法同居行为违法性质的确定,关于违背此条款行为者怎么制裁,却没有清晰规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14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案子,对违法情节严峻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和其他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给予恰当的民事制裁。”但这也是泛泛的规则,在审判实践中不易于操作,亦没有起到防备效果。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合法同居者也只能限于批判教育。正是由于没有清晰的制裁办法,一些人才会肆无忌惮地不合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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