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 遗产该如何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2 05:30浏览量:2970
[案情]三原告的父亲立下遗言:“将其寓居的房子一栋别离约好比例赠予一个外孙、两个外孙女,其子女不作为遗产承继主体。”之后不久,三原告父亲不幸逝世。遗产承继开端,现在三个遗言承继人中有两个外孙女清晰抛弃权力,只要一个外孙被告王某没有抛弃权力。三原告就房子承继诉至法院要求承继遗产。[不合]部分遗言承继人抛弃承继,遗产该怎么分配?第一种观念:三原告无权承继遗产。由于其父亲已立下遗言约好:其他子女不作为遗产分配主体。即便有部分遗言承继人抛弃承继,遗言承继优先于法定承继,故三原告仍不能承继遗产。第二种观念:三原告有权承继遗产。[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本案中,在遗产承继开端时,其中有两个外孙女清晰书面抛弃承继该产业相应的比例,只要一个外孙王某没有抛弃。依据《承继法》第二十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可见,两个外孙女抛弃遗产承继是合法有用的。现在只剩下一个遗言承继人即外孙王某。又依据《承继法》第27条第一项的规则“遗言承继人抛弃承继或许受遗赠人抛弃受遗赠的,所触及的相应遗产应按照法定承继处理。”故此,外孙王某仍有权承继遗言约好的产业比例,别的两个遗言承继人抛弃的比例,三原告作为法定承继人,能够按照法定承继,承继抛弃的比例。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