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4 21:00浏览量:1390
核心内容:手机录音的遗言是录音遗言的一种体现。那么手机录音的遗言是否有用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结合事例为您剖析手机录音遗言是否有用。
手机录音的遗言有法律效力吗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2)承继人、受遗赠人;(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有用看录音遗言是否契合建立要件。
【案情】
田某自身患多种疾病,自老伴2006年9月病故后,身体更是日薄西山。2007年3月,田某与儿子和女儿缔结了一协议,协议约好:待田某百老之后,坐落县城的住宅一套及家中产业归儿子一切,坐落乡间的三间住宅及附房等产业归女儿一切。后因田某与儿媳发作对立,田某被女儿接至家中日子。女儿女婿对其极尽照顾,但儿子儿媳却甚少干预。2009年9月,田某卧床不起,弥留之际,田某表明要将县城的住宅转归女儿,而乡间的房子归儿子。外孙女用手机将田某上述话录音并存储于手机中。当月,田某病故。后田某女儿向法院申述要求将县城的住宅判归其一切。
【审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2007年3月田某与子女缔结的协议,其实质是一份遗言,其子女均在协议上签字,视为赞同此种产业承继分配计划,该遗言应为有用。田某外孙女用手机所录田某关于遗产重新分配的陈说,归于录音遗言,但该录音的见证人为田某女儿和外孙女,两人依法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故该录音遗言无效。承继遗产应当依照田某2007年3月缔结的遗言履行。法院终究判定驳回原告要求承继县城住宅的诉讼请求。
【分析】
这是一同因被承继人逝世后引起的承继胶葛。本案田某生前留有两份遗言,显着不适用法定承继。但两份遗言一前一后,应以哪一份遗言为准?法律规则,如遗言人立有几份遗言,而这几份遗言内容上彼此冲突,可推定最终一份遗言是对前面遗言的改变或吊销,以最终的遗言为准。但适用此规则的前提条件是所立遗言须合法有用。有用的遗言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1、遗言人在立遗言时有必要具有彻底行为能力;2、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3、遗言内容有必要合法;4、遗言的方式有必要契合法律规则。
本案中,田某于2007年3月缔结的遗言,彻底契合上述四种要件,且三方签字,故该遗言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然后一份录音遗言,尽管契合上述第1、2、3点设定的条件,但其方式要件却不契合法律规则。《承继法》规则以录音方式缔结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立法原意是为了保证录音遗言的实在性。一起《承继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历作了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2)承继人、受遗赠人;(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照该规则,田某女儿和外孙女不具有见证人资历。因而,该录音遗言因见证人不契合法律规则,应视为无效。综上,原告供给的录音遗言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定不支持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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