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5 08:49浏览量:1842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则,侵略商标专用权补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包含被侵权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丢失难以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该规则对商标侵权补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详细的无外侵权取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遭到的丢失又是哪些,详细数额怎么确认。下面听讼商标律师为您回答!
商标侵权的补偿规范
1、确认补偿数额的规范
(1)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补偿数额,依照权力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实践丢失确认;
(2)实践丢失难以确认的,能够依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确认;
(3)权力人的丢失或许侵权人取得的利益难以确认的,参照该商标答应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认;
(4)对歹意侵略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能够在依照上述办法确认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认补偿数额。
补偿数额应当包含权力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
2、权力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实践丢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答应使用费难以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补偿。
侵权获利核算问题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核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十四条规则:“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侵权所取得的利益,能够依据侵权产品的出售量与该产品单位赢利核算;该产品单位赢利无法查明的,依照注册商标产品的单位赢利核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法律中若干问题的定见》中也规则:“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一般是指出售收入减去本钱及应交纳的税金。出售收入的核算只触及侵权人的实践收入,即已销出产品部分的收入不包含库存产品。”
以上两种核算办法尽管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取得赢利。然而在商业运转中,企业取得的赢利能够分为主运营务赢利、赢利总额和净赢利三种。主运营赢利是指出售取得的一切收入,扣除本钱后的部分;赢利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出售补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出售税则不退税;净赢利是指赢利不只应当扣除本钱,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纯赢利作为补偿额。在侵权取得赢利的补偿问题上,挑选主运营赢利作为侵权补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运营发生的所得税以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可是,关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目标仅仅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一切产品的状况,就应当采纳不同的核算办法。在实践中比较有用的核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出售额×侵权产品配比率×赢利率。其间,侵权产品配比率是指侵权产品在一切产品中所占的份额,而依据以上对侵权取得赢利的论说,侵权期间总出售额与侵权产品配比率的积便是上文中的主运营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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