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8 20:07浏览量:2833
本章共二十五条,首要对租借合同的概念、租借合同的首要条款、租借合同的期限、租借合同的方式、租借人交给租借物、对租借物的修理以及对租借物的质量和权力的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妥善保管租借物、准时交纳租金的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借合同是租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借合同的概念的规则。
本条规则,租借合同是租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从这条规则中能够看出,租借合同有以下特征:
1.租借合同是搬运产业运用权的合同
租借合同是一方当事人(租借人)将租借物有期限地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承租人)运用,承租人依照约好运用该租借物并取得收益。在租借的有用期内,承租人能够对租借物占有、运用、收益,而不能恣意处置租借物。当租借合同期满,承租人要将租借物返还租借人。因而,租借合同仅仅将租借物的运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借物的一切权或处置权仍归于租借人。租借合同的这一特征差异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搬运标的物的一切权于买受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给予受赠人。这两类合同都是以搬运产业的一切权为底子特征的。
2.承租人取得租借物的运用权是以付租借金为价值
承租人运用租借物是为了满意自己的出产或日子需求的,租借人租借租借物是为了使租借物的价值得以完成,取得必定的收益。承租人要取得运用权不是无偿的,是要向租借人付租借金的。付租借金是租借合同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差异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尽管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运用权,可是借用是无偿的,不需付出任何价值。一起这一特征也差异于告贷合同,尽管两者都是有偿的,但告贷合同付出的是利息。利息不同于租金,租金两边当事人能够约好,利息在许多状况下是法定的,当事人是不能约好的,即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利息也有一个上限要求,不能放高利贷;租金能够不按租期的时刻长短来核算,利息往往是依据告贷时刻的长短来核算。
3.租借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耗费物
租借物有必要是有形的产业,这是租借合同的特征之一。租借能够是动产,如轿车、机械设备、核算机等,也能够是不动产,如房子。但无论是动产仍是不动产,它们都是有形的,都是能以必定的物质方式表现出来的。无形的产业不能作为租借的标的物。这是与租借合同中承租人占有、运用租借物的特征紧密联系的。非耗费物是指能够屡次运用而不改动其形状和底子价值的物。一次性运用的物品或很快就耗费掉的物品不能作为租借物,如洗刷用品、粮食等,由于这些物品一经运用,就已损失其自身的价值,乃至物自身现已消失了,底子不行能再要求租借人返还。因而,耗费物不能作为租借合同的标的物。
4.租借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在租借合同中,租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力和承当责任,租借人须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并确保租借物契合约好的运用状况。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借物并按约好如期向租借人付租借金。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力的一起都是以实行必定责任为价值的。因而,租借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它差异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在通常状况下一般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向受赠人赠与资产并不以对方承当必定责任为条件。
5.租借合同具有临时性
租借合同是租借人将其产业的运用收益在必定时限内转让给承租人,由于不是一切权的搬运,因而,承租人不行能对租借物永久地运用,物的运用价值也是有必定时限的。各国法令一般都对租借期限的最长时刻有所约束。我国合同法规则,租借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租借合同依据租借的不同可分为动产租借和不动产租借,不动产租借在我国首要指房子租借。依据租借合同是否约好期限可分为定时租借和不定时租借。定时租借联系到租金的交给日期、租借物的返还的日期、合同停止的时刻等问题。不定时租借赋予合同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力。
租借合同是在人们的经济日子和日常日子中常常运用的一种合同。它能够在自然人、法人之间调剂余缺,充分发挥物的运用功用,最大极限的运用其价值。经过租借,承租人与租借人两边的利益能够一起得到满意,因而,租借是实际经济日子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经济方式。
现在在我国的经济日子中,有些买卖行为,如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乡村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土地运用权的租借、企业承揽租借运营等方式,是否用本法关于租借合同的规则加以调整,在起草合同法的进程中有不同定见。有的人以为,上述几种运营方式从实质上讲是租借,应该由租借合同调整;也有人以为要依据不同状况来剖析,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更多地是对土地的运用权的取得,土地运用权的运用年限最高可到达70年,土地承揽运营权30年不变,它是一种用益物权,各国一般都将这种土地运用权经过物权法来调整。本章规则不适用于土地运用权的出让、转让和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关于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租借问题,现在我国法令还没有具体规则,仅仅在少量区域进行试点,它是为了便于各级政府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的一项办法,它还有待于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
关于企业的租借运营合同与本章规则的租借合同是不同的,表现在,一是企业租借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的一切人或管理人,另一方则是本企业的员工,他们之间原本就有一个内部管理的联系;二是合同缔结是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的,有时还须由有关部门同意;三是租借的标的是整个企业,而不是某一特定的产业,是人资产、产供销、资金、技能、运营等多种要素的综合体,承租人取得的不仅是对产业的运用权,而是一种运营权;四是承租人须以自己的产业向企业供给担保;五是依照合同的要求,合同停止时,企业的价值须大于租借时的价值。从上述特征中能够看出,本章规则的租借合同不能适用于企业的租借运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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