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应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7 06:27浏览量:333

一、防止签定无效合同,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是:
1.对共有房子,须提交共有人签字认可的的赞同出售证明书。
2.由代理人经办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托付书。
3.出卖已在租借房子,须提交承租人亲身出具的放弃购买证明书。
二、法令对出售房子者的约束:
1.出售已租借的房子,须提早三个月告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共有房子,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单位或个人已租借的房子,不得强撵住户搬出。但房子能够带户生意,房子生意后,买方应与承租人从头签定租凭合同,不得单独改变或停止原租借合同。如购房人要求住户搬出的,须洽谈承租人赞同或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三、生意房子过户手续:
两边签定房子生意合同后,并在一个月内持房子合同到房子所在地的房地产生意管理所处理生意过户手续。
房子生意两边经房地产生意管理所处理生意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生意管理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到房地产生意中心处理房子产权搬运挂号,请求房子所有权证。
四、制止生意的房子:
(1)无合法证件的房子;
(2)产权有争议的房子;
(3)经同意由国家征用或划拨的建造用地范围内的房子;
(4)经人民法院裁决限制产权搬运的房子;
(5)按法令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子。
五、生意两边或一方在处理生意过户手续和产权挂号时,均可托付代理人代为处理。托付书应经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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