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关系的监事的劳动报酬确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8 09:20浏览量:2052
 【提 要】监事并非劳作法意义上的劳作者,与公司之间的联系并非劳作联系。监事的报酬应由股东会决议,监事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法规范。按照公司法规则,监事 不得兼任公司高管,但不阻碍监事兼任公司非高管职务,其兼任非高管职务的报酬归于劳作报酬,受劳作法规范。原公司高管转任监过后,不再担任高管职务,但未 与公司免除劳作联系且对劳作报酬未另行约好的,其劳作报酬规范不能沿袭原担任高管期间的报酬规范,而因结合其实践从事的作业内容,参阅同类员工报酬或许当 地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公正合理地予以承认。【案 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8年4月3日,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呈公司)与施某签定劳作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2日,试用期6 个月,约好施某任副总裁,月薪酬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薪酬。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富呈公司按月付出 施某如下薪酬:基本薪酬4,000元、岗位津贴4,500元、学历补助600元、工龄补助150元、交通补助200元、其他补助17,216.67元,月 算计劳作报酬26,666.67元。若上班,每日加付饭贴8元。2008年8月29日,施某被选举为监事,即辞去副总裁一职。2008年10月起,富呈公 司停发施某薪酬。2008年10月15日,富呈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施某取走富呈公司公章、财政章、法人章及营业执照等,后罢免了富呈公司首席实行官 及其董事职务。同月21日,富呈公司举行董事会免除施某副总司理(副总裁)职务。2008年11月5日,施某给自己发放半年奖金240,000.03元, 同月15日,自行收取10月份薪酬38,503.44元。2008年11月17日,富呈公司举行股东会议,作出闭幕公司的决议,但施某未参与该次会议。 2008年12月起,富呈公司关门歇业。同月5日,富呈公司与部分员工免除劳作合同,处理退工手续。同月25日,富呈公司书面告诉另一部分员工免除劳作合 同。当日,富呈公司也开具了施某的退工证明,但未送达施某。2009年3月9日,施某向上海市杨浦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 求富呈公司付出2008年11月至12月薪酬226,764.70元及25%补偿金56,691.18元;付出2009年1月薪酬113,382.35 元;发放2008年度双薪33,962.51元;付出代通金113,208.35元;付出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17,352元及100%赔偿金17,352 元;付出竞业约束补偿金339,625.05元。该会于2009年6月16日判定:富呈公司付出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薪酬53,333.34元、 2009年1月薪酬960元,未支撑施某其他恳求。富呈公司不服,遂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承认无须向施某发放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薪酬、2008年度双薪、代通金、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赔偿金、竞业约束补偿金等。富呈公司以为,自施某2008年8月29日起辞去副总裁职务起,两边之间的劳作合同即停止,两边不再具有劳作联系。富呈公司的监事没有报酬,故停发施某薪酬。2008年11月1日劳作合同系施某强行要求富呈公司人事司理与其签定的,富呈公司不认可该合同。施某辩称,其与富呈公司2008年11月1日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其任富呈公司监事。2009年1月31日富呈公司回绝其上班,但未及时宣布解雇告诉,归于违法免除劳作合同。施某认可裁定判定,要求富呈公司按照该判定实行。一审审理中,2009年7月17日,富呈公司将退工证明送达施某。另裁定审理中,富呈公司人事司理吴某到庭陈说,富呈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并未托付其与施某签定劳作合同,不认可2008年11月1日签定的劳作合同。【审 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富呈公司在2008年12月25日开具施某的退工单并未送达施某,施某称富呈公司于2009年1月31日正式回绝其 上班,故富呈公司应付出其薪酬至2009年1月。2008年11月1日之劳作合同不符合方式要件,应属无效。因岗位变更是劳作合同实行过程中的严重改变, 故2008年4月3日之劳作合同因施某被选举为监过后辞去副总裁之职,天然无法再参照实行。富呈公司与施某尔后未再对施某薪酬等事项进行约好,故关于施某 2008年11月及12月薪酬由法院参照本市员工平均薪酬裁夺。富呈公司并非成心拖欠施某薪酬,故施某要求富呈公司付出25%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撑。施某 对裁定委员会判定的2009年1月薪酬无异议,故法院对裁定委员会判定的2009年1月薪酬进行承认。裁定委员会对施某在裁定时其他恳求未予支撑,施某亦 无异议,法院同时承认。施某要求富呈公司付出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的100%赔偿金,归于劳作督查法律领域,非法院处理规模。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则,判定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自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薪酬6,583.70元、2009年 1月薪酬960元,施某要求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放2008年度双薪33,962.51元、代通金113,208.35元、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 17,352元、竞业约束补偿金339,625.05元、2008年11月至12月欠付薪酬25%的补偿金56,691.18元之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案 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某参半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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