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裁员维权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4 03:27浏览量:1961

2008年1月1日《劳作合同法》正式施行。《劳作合同法》在法令高度确立了用人单位的特权。第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
[案情]
一、《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单位老职工板凳将坐得更稳妥。不过,在这之前,老职工有时会被单位无情解聘。张先生是某公司的聘任人员,已在公司作业多年。公司和他签的劳作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别人续约。
事实上,一些企业已在悄然裁人或解约。一家私人企业的职工反映,他在该单位打工3年多,劳作合同是一年一签,近来单位对一些合同还没到期的职工也屡次挑刺,不是说职工上班开小差,便是说常常迟到,或是作业有问题。现在,该单位只要两位主干职工依然在岗,其他都被连续解雇
据了解,现在企业的裁人怪招颇多,比方一些企业会以单位不景气为由,让你回家歇息,只发待岗薪酬,让人不得离任;也可有加大查核,一旦清晰裁人方案,职工哪怕在有一点点的疏忽和失误,都极有或许变成为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然后成为被辞的原因和托言。在《劳作合同法》的施行前,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躲避危险”以及本钱要素的考虑,开端解雇职工,以人员进行“大换血”。
二、王某以港人身份在内地开设茶叶连锁运营、企业店肆,各种奖牌高挂、职工大都来自贫困山区。近五年来,都没有给职工定立劳作合同,老板以港商身份,并不实行原《劳作法》相关条文,职工要用则用,不必则走,老板一人说了算,作为王某的企业便是一个较典型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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