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4 22:30浏览量:1309
问:我是江苏人,本年35岁,前几年随老公一起来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本年8月1日我来到本市一家民营的食品公司上班,入职时老板说要试工三个月,试用合格才干留下来。
我试用期的薪酬是1500元。往常老板在外跑业务,公司内的业务都由老板娘办理,她常常到咱们作业的车间来散步,看谁不顺眼就找茬扣钱。我地点班组的六个人都被她扣过薪酬,扣钱成了粗茶淡饭。
“十一”加班期间,老板娘以我与一搭档结伴上厕所时刻太长为由,别离下了每人扣发50元薪酬的罚款单。我回家跟老公一商议,便以公司没跟我签定劳作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为因为10月10日辞了职。
我曾经从报纸上看过,说这种状况能够要求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请问:我是在试用期内辞去职务的,能够请求裁定要求食品公司付出经济补偿吗?能要到多少?别的,还能够保护哪些方面的权益?
答:首要,您能够要求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依据《劳作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三)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一)劳作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的规则,只需用人单位具有第38条的法定景象,即便劳作者在试用期内,劳作者也能够提出免除劳作合同,且用人单位还应当付出经济补偿。所以,您在10月10日以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险等理由提出辞去职务,依据您在公司的作业时刻,能够要求公司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并且,《劳作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则,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由此可见,试用期存在的条件是两边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故假如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
别的,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作者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付出薪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薪酬规范。假如扣发劳作者的薪酬应当契合集体合同、劳作合同的约好或许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则。从您反映的状况来看,您本年8月1日到公司上班,公司既未与您签定劳作合同,也未交纳社会保险,付出您的薪酬1500元/月低于我市最低薪酬1720元/月(2016年9月1日起履行1890元/月)。所以,您还能够要求公司付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期间未缔结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以及作业期间低于最低薪酬规范差额部分的薪酬,并要求公司补缴作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假如公司扣发您的薪酬不契合公司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的规则,您还能够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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