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咨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4 19:08浏览量:1300
冯女士问:我于2007年3月份与某商场签定了租借协议,期限到2009年3月31日止,因为该场所在2008年11月1日失火导致场所焚毁,现该商场既要提早停止合同,又不返还保证金,问是否能够要求商场退回保证金?
袁律师定见:依据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协议来看,两边所签定的协议是合法有用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则,任何一方违背合同,都应当承当违约职责。依据你们两边合意的协议约好,承租方违背合同,会损失保证金;出租方违背合同的规则则要双倍返还保证金。现在的依据显现,承租方没有违约的状况,而出租方存在几个方面违约的状况:一,租借期还没到期,出租方有义务持续实行租借合同;二,出租方有义务坚持场所的适用性;三,因为不能归咎于承租方的职责令到场所被损,出租方无权提早停止合同;四,出租方提早停止合同等于违约,依据你们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约好,出租方假如要提早停止合同必须向承租方承当双倍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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