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有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09 16:48浏览量:921

收养子女是我国一项古已有之的准则。它一方面使一些没有子女的夫妻能够享受到做爸爸妈妈的趣味,另——方面,它能够使一些失掉爸爸妈妈的孩子得到爸爸妈妈的关爱。可是收养子女也要契合法律规则的条件,不然很简单引发各种胶葛。
三类人能够作为送养人,送养人是指将子女或儿童送给别人领养的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的监护人。
《收养法》第5条规则:“下列公民、安排能够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组织;
(三)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孤儿的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爸爸妈妈的孤儿承当监护职责的人,包含:
(一)有监护才能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
(二)与孤儿有联系的其他亲属、朋友,自己乐意承当监护职责,通过孤儿爸爸妈妈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也能够作为监护人;
(三)在没有上述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孤儿爸爸妈妈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能够作为监护人。
社会福利组织主要是指民政部门举行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爸爸妈妈因为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力抚育子女的,也能够送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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