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9 17:25浏览量:1436

范文:
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致: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律师事务所系依据我国法令挂号注册的我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彻底的合法执业资历。本律师依法获得东莞××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称“托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与托付人在2005年建立书刊发行合同,由托付人发行贵司《××时髦》、《××正人》等期刊发行物,托付人收取刊物付出相应金钱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闻名刊物刊名出书。依据《出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冒充出书单位称号或许报纸、期刊称号出书出书物”,贵司交给托付人的《佳人时髦》等刊物为不合法出书物,此现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书局确定。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托付人致函贵司:
榜首、鉴于《××时髦》为不合法出书物的现实,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故贵司与托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悉数交还托付人。
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因为贵司的行为,尚给托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丢失,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则,应由贵司承当,但在两边调停阶段,托付人能够考虑抛弃。
考虑到两边的协作关系,也便于两边进一步的协作,在本律师调停阶段,托付人只要求贵司交还部分金钱计人民币128593.52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阐明,不然托付人将采纳相应的法令手法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查贵司的法令职责,并就托付人或许因而所遭受的经济丢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东莞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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