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8 11:50浏览量:290
所谓职责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状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职责,而不管其是否该负某种职责。它是在特别状况下确定事端职责的特别办法。
职责推定有下列几种状况:
当事人逃逸或许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当事人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若各方处平等程度,则负平等职责;各方处不平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首要职责,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非必须职责。
交通事端当事人未标明方位而移动事端现场的车辆或许物品,致使交通事端的职责无法确定的,应当负事端的悉数职责。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应负悉数职责。
交通事端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假如两边均为驾驭机动车的,各负平等职责;一方驾驭机动车,另一方驾驭非机动车或许步行的,驾驭机动车一方负首要职责,驾驭非机动车或许步行的一方负非必须职责。
公安机关只要在依据现场状况无法确定职责的前提下,才干运用推定职责。如经查询,能客观确定职责的,则仍需按规则确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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