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7 12:56浏览量: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违背土地处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土地”的意义问题,做出了以下的解说,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费土地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违背土地处理法规”是指违背土地处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令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处理的规则。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土地”,是指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犁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布告。
[释义] 本法令解说是对刑法有关条文中“违背土地处理法规”和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土地”的意义所作的阐释。
本法令解说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一起经过的。国务院为了阻止毁林开垦和乱占乱用林地的违法行为,于2001年5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的方案。方案第二条提请将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修正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土地处理法规、森林处理法规,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土地,或许不合法审阅赞同开垦林地、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或许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使国家或许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在罪行表述中添加“违背森林处理法规” 和“不合法审阅赞同开垦林地、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令委员会在审议进程中以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则已包含了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林地的状况,能够不做修正。鉴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反映,因为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土地处理法规”和“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土地”的意义了解不一致,实践中对一些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林地构成违法的行为没有适用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追查刑事责任。为了处理实践中存在的对法令了解上不一致的问题,法令委员会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则,选用法令解说的方法对该条的意义进一步予以清晰,以利于对这类违法的冲击。一起,法令委员会考虑到除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外,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也规则了“违背土地处理法规”,其意义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是相同的,也应一起清晰。
本解说首要是清晰了四个问题:
榜首,刑法中土地处理法规的意义。刑法中规则“土地处理法规”的条文有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这些条文中规则的“土地处理法规”是按照土地法这个法令部分区分的,并不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它还包含其他法令中有关土地处理的规则以及国务院有关土地处理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是土地处理的根本法令,依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则,土地包含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其间农用地又包含犁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饲养水面等。因而,林地归于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以及国务院森林法施行法令等森林处理法令、法规中都有关于林地处理的规则,这些规则也都归于土地处理法规的组成部分。此外,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令中关于土地处理的规则以及国务院依据上述法令拟定的施行细则等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处理的规则,均归于本条中土地处理法规的规模。违背土地处理法规,就是指违背上述法令、法规关于土地处理的规则。
第二,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义。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土地处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土地处理工作的人员。需求特别清晰的一点是,这儿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包含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务院提出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修正的主张的首要意图也是为了处理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评论以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是包含林业主管机关在内的,因而不需求作修正。
此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反映,实践中有一些当地的非林业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合法赞同单位或许个人占用林地进行毁林开垦或许饲养等活动,形成林地很多破坏,关于这种行为是否也应当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知道。从刑法的规则看,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是对依法行使土地处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土地处理法规,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土地构成违法的规则,关于土地处理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逾越职权规模,不合法赞同其他单位或许个人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应当适用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其他本不具有或许不直接行使土地处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逾越其自身所具有的职权不合法赞同占用土地的行为实际上归于对其自身所具有的职权的乱用。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不合法赞同占用土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则,以乱用职权罪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不合法赞同”的意义。关于土地的运用,土地处理法规规则了严厉的批阅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缔造需求占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请求赞同。请求运用的土地归于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陈兴办乡镇企业或许乡民缔造住所经依法赞同运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人集体所有土地,或许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缔造经依法赞同运用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以外,有必要首要处理国家土地征用手续,将该集体土地征用为国家所有。关于因缔造征用土地的批阅程序和条件,土地处理法规作了清晰的规则。不合法赞同是指违背土地处理法规规则的关于土地征用、占用批阅程序、条件,不合法允许单位或许个人征用或许占用土地的行为。
国务院林业主管机关反映,实践中一些当地司法机关,在林业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处理林地征用审阅赞同手续的行为是否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土地”的问题上,知道不一致。上述规则中的赞同应作广义了解,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即指依法享有土地处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包含各级土地处理机关、林业主管部分及其工作人员,审阅、赞同单位或许个人征用、占用土地,包含林地的行为。整个土地征用、运用审阅、赞同的各个环节都归于土地征用、占用的批阅。依据土地处理法和森林法有关林地处理的规则,勘测、挖掘矿产和建筑路途、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求占用或许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首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提出用地请求,经审阅赞同后,按照国家规则的规范预交森林植被康复费,收取运用林地审阅赞同书。用地单位凭运用林地审阅赞同书依法处理缔造用地批阅手续。占用或许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分审阅赞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不得受理缔造用地请求。需求暂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赞同。林业主管部分按照上述规则进行的审阅赞同的进程,归于国家土地处理法规规则的林地征用、占用批阅程序的组成部分。林业主管部分及其工作人员在审阅进程中,违背土地处理法规规则的程序和条件,违法允许单位或许个人征用、占用林地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四,“土地”的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条的规则,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土地”中的土地包含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其间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犁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饲养水面等。缔造用地是指缔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含城乡住所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军事设备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缔造用地以外的土地。
需求特别阐明的是,本解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正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方案的进程中,经过评论作出的。国务院提出的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修正主张的首要意图是为了追查一些当地林业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在触及林地转用、征用、占用的审阅、赞同进程中,违法审阅赞同林地转用或许不合法赞同占用林地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评论进程中以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不合法赞同”自身是包含各级林业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处理林地转用审阅和林地占用手续的行为的,因而不需求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作修正,可是为了一致实践中在此问题上的不同知道,有必要经过立法解说予以清晰,即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征用进程中,违背土地处理法规,不合法审阅赞同征用林地或许赞同占用林地,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一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以为,为了实在维护犁地、林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资源,避免实践中有关部分关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的土地的意义发生其他不一致的知道,有必要一起清晰该条中的“土地”除了包含犁地、林地以外,还包含草地、农田水利用地、饲养水面等其他农用地以及缔造用地、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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