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5 18:26浏览量:2464
劳作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劳作合同的,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一起,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少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解读】
一、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因为缺少对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准则的正确认识,不少人以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以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一经签定就不能免除。因而,许多劳作者把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视为“护身符”,想方设法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躲避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法令职责。
这儿所说的无确认停止时刻,是指劳作合同没有一个切当的停止时刻,劳作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认,但并不是没有停止时刻。只需没有呈现法令规则的条件或许两边约好的条件,两边当事人就要持续实施劳作合同规则的职责。一旦呈现了法令规则的景象,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也相同能够免除。
二、怎么免除和改变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也是劳作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实施过程中,任何一方因为某种原因期望或已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另一方只需表示赞同,两边达到一致意见,就能够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当法令规则的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呈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呈现,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就能够依法定条件或约好条件免除。如劳作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的景象之一呈现时,用人单位就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的景象之一时,劳作者就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停止时刻的“铁饭碗”,只需契合法令规则的条件,劳作者与用人单位都能够依法免除劳作合同。
别的,有许多错误观点以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不能改变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相同,也适用劳作法与本法的洽谈改变准则。依照劳作法的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除了劳作合同期限以外,两边当事人还能够就作业内容、劳作报酬、劳作条件和违背劳作合同的补偿职责等方面洽谈,进行改变。在改变合同条款时,应当依照自愿、相等准则进行洽谈,不能采纳钳制、诈骗、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一起还必须留意改变后的内容不违法,不然,这种改变是无效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优势
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劳作者能够长时间在一个单位或部分作业。这种合同适用于作业保密性强、技能杂乱、作业又需求坚持人员安稳的岗位。这种合同关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保护其经济利益,削减频频替换要害岗位的要害人员而带来的丢失。关于劳作者来说,也有利于完成长时间安稳工作,钻研业务技能。
四、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在实际中有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躲避职责,使劳作联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况,在发作劳作争议的时分也无据可查,常常有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状况发作。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则。关于现已树立劳作联系,但没有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状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与劳作者约好的劳作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作者的劳作报酬应当依照企业的或许职业的团体合同规则的规范履行;没有团体合同或许团体合同未作规则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作者实施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二倍的月工资。
依据本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但需求留意的是,尽管现已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现已与劳作者签定了劳作合同。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无视法令的规则,依然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关于这种状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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