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0 22:44浏览量:2742
建设部《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决作业规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清晰了行政判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确立了拆迁补偿安顿规范的判决准则,规范了拆迁强制履行行为,是对建设部《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弥补和完善。
一、可请求行政判决的景象
《规程》第二条:“依照《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则,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家期限、补偿方法、补偿规范以及搬家过渡方法、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请求判决的,适用本规程。”
《规程》指出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家期限、补偿方法、补偿规范以及搬家过渡方法、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县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请求判决。
二、不行请求判决的景象
《规程》第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判决请求:(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判决的;(二)请求人或许被请求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到补偿安顿协议后发作合同纠纷,或许行政判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请求判决的;(四)房子现已灭失的;(五)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以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景象。对判决请求不予受理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书面告诉请求人。”
《规程》指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判决的;请求人或许被请求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拆迁当事人达到补偿安顿协议后发作合同纠纷,或许行政判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请求判决的;房子现已灭失的;以及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以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景象,这五种状况不行请求判决。对判决请求不予受理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书面告诉请求人。
三、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请求判决应提交的材料
《规程》第五条:“拆迁人请求行政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判决请求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子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子的评价陈述;(五)对被请求人的补偿安顿计划;(六)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洽谈记载;(七)未达到协议的被拆迁人份额及原因;(八)其他与判决有关的材料。”
《规程》第六条:“被拆迁人请求行政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判决请求书;(二)请求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子的权属证明;(四)请求判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以为应当供给的与行政判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规程》指出被拆迁人请求行政判决,应当提交判决请求书;请求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子的权属证明;请求判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以为应当供给的与行政判决有关的其他材料。拆迁人请求行政判决,应当提交判决请求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子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子的评价陈述;对被请求人的补偿安顿计划;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洽谈记载;未达到协议的被拆迁人份额及原因;其他与判决有关的材料。
四、行政判决的程序
《规程》第七条:“未达到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户数较多或份额较高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判决请求前,应当进行听证。详细规范、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规则。”第十条:“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子拆迁判决请求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请求人送达房子拆迁判决请求书副本及辩论告诉书,并奉告被请求人的权力;(二)审阅相关材料、程序的合法性;(三)安排当事人调停。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有必要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选用。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危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判决。拆迁当事人回绝调停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判决。(四)核实补偿安顿规范。当事人对评价成果有贰言,且未经房子地点地房地产专家评价委员会判定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托付专家评价委员会进行判定,并以判定后的评价成果作为判决根据。判定时刻不计入判决时限。(五)经调停,达到一致定见的,出具判决完结书;达不成一致定见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判决。部分事项达到一致定见的,判决时应当予以承认。书面判决有必要经房子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团体讨论决议。”
《规程》指出,未达到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户数较多或份额较高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判决请求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子拆迁判决请求后,应当审阅相关材料、程序的合法性,安排当事人调停,核实补偿安顿规范。当事人对评价成果有贰言,且未经房子地点地房地产专家评价委员会判定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托付专家评价委员会进行判定,并以判定后的评价成果作为判决根据。判定时刻不计入判决时限。经调停,达到一致定见的,出具判决完结书;达不成一致定见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判决。部分事项达到一致定见的,判决时应当予以承认。书面判决有必要经房子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团体讨论决议。
五、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判决
第九条:“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子拆迁判决请求后,经审阅,材料完全、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向请求人宣布判决受理告诉书;请求判决材料不完全、需求弥补材料的,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刻从请求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核算。”第十四条:“行政判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做出判决,应当出具判决书。行政判决规则的搬家期限不得少于15天。”第十五条:“判决书应当经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托付送达或邮递送达等方法送达。”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判决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申述。”
《规程》规则,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子拆迁判决请求后,经审阅,材料完全、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向请求人宣布判决受理告诉书;请求判决材料不完全、需求弥补材料的,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刻从请求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核算。行政判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做出判决,应当出具判决书。行政判决规则的搬家期限不得少于15天。判决书应当经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托付送达或邮递送达等方法送达。当事人对行政判决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申述。
六、未经行政判决不得施行行政强制拆迁
《规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判决规则的搬家期限内未搬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许由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八条:“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约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根据、程序、补偿安顿规范的测算根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强制拆迁,有必要经领导班子团体讨论决议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请求。未经行政判决,不得施行行政强制拆迁。”第十九条:“拆迁人未按判决议见向被拆迁人供给拆迁补偿资金或许契合国家质量安全规范的安顿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施行强制拆迁。”
《规程》清晰指出, 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判决规则的搬家期限内未搬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许由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约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根据、程序、补偿安顿规范的测算根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城市房子拆迁强制履行有必要作出书面判决并须经房子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团体讨论决议。未经行政判决,不得施行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判决议见向被拆迁人供给拆迁补偿资金或许契合国家质量安全规范的安顿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施行强制拆迁。
七、强制拆迁应提早15日告诉被拆迁人
《规程》第二十一条:“根据强制拆迁决议施行行政强制拆迁,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早15日告诉被拆迁人,并仔细做好宣扬解说作业,发动被拆迁人自行搬家。” 二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厉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安排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子及其房子内物品进行根据保全。”
《规程》指出,根据强制拆迁决议施行行政强制拆迁,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早15日告诉被拆迁人,并仔细做好宣扬解说作业,发动被拆迁人自行搬家。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厉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安排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子及其房子内物品进行根据保全。
八、行政强制拆迁违背《规程》的职责
《规程》第二十三条:“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作业人员或许行政强制拆迁履行人员违背本规程的,由地点单位给予正告;形成错案的,依照有关规则追查错案职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承受托付的拆迁单位在施行拆迁中选用恫吓、钳制以及停水、停电、中止供气、供热等手法,逼迫被拆迁人搬家或许私行安排强制拆迁的,由地点市、县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责令中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规程》清晰,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作业人员或许行政强制拆迁履行人员违背本规程的,由地点单位给予正告;形成错案的,依照有关规则追查错案职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拆迁人、承受托付的拆迁单位在施行拆迁中选用恫吓、钳制以及停水、停电、中止供气、供热等手法,逼迫被拆迁人搬家或许私行安排强制拆迁的,由地点市、县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责令中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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