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理赔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30 21:11浏览量:1178

律师:
2003年3月份,自己驾驭一辆小卡车在324国道上与甲发作磕碰,形成甲逝世的严重交通事端。交警大队依法确认自己负本事端非必须职责,甲负本事端首要职责。因甲无身份证,无法找到其亲属,故自己依照规则将一切的补偿款悉数支交给交警大队,由其代甲的亲属收取。自己的小卡车有投第三者职责险,因该补偿款并未交交给第三人即死者亲属,请问保险公司能否理陪?
张某:
你所提及的现实上是关于交警大队在本事端中是否有权收取该金钱问题。若交警大队的行为是正确的,则保险公司应予理赔;不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端,时有发作,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又未明文规则怎么处理。为此,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作出公交管122号《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端怎么结案的请示的批复》文件,该批复第二款规则:“关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端,应根据查询的现实辨明职责;依法处分身份清晰的其他职责人;依法确认补偿数额,由补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第三款规则:“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补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1998年7月3日福建省公安厅交
警总队作出闽交警安[1990]029号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端怎么结案的请示的批复》的告诉,该告诉要求各地、县公安处、局交警支、大队,在处理同类事端均应依照上述公安部的批复处理。
根据上述规则,本案中交警大队有权代领该金钱并妥善保管,故保险公司应根据与你所签定的《职责保险合同》约好,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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