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之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2 16:12浏览量:2183

人身稳妥合同胶葛统辖之探析
在人身稳妥合同胶葛中,是否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稳妥标的物所在地”的规则确认法院统辖的问题,一向存有不同的了解,法院在处理上也不尽相同。人的寿数和身体是否能够成为人身稳妥合同的“标的物”也便是处理此类胶葛统辖权的要害。
在实践傍边首要存在以下三种观念:一、物是客观存在的全部物体和现象,人也归于物的领域。人身稳妥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力主体是具有物质化特色的人,《稳妥法》第十二条规则:“稳妥标的是指作为稳妥目标的产业及有关利益或许人的寿数和身体。”该法中没有呈现“稳妥标的物”的表述,更未对“稳妥标的”与“稳妥标的物”作出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并未排挤人身稳妥合同对该条款的适用。所以说人的寿数和身体便是人身稳妥合同的“标的物”。二、《稳妥法》第十二条仅对“稳妥合同标的”作了界说,该法中没有呈现“稳妥标的物”的表述,更未对两者在法律上进行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的稳妥合同包含产业险和人身险,稳妥合同归于格局合同,《稳妥法》第三十条规则:“选用稳妥人供给的格局条款缔结的稳妥合同,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应当作出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适用该条款处理人身稳妥合同胶葛统辖问题,有利于弱势群体权力义务的维护。所以说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稳妥标的物所在地”确认人身稳妥合同胶葛统辖权。三、在人身稳妥合同中,人身虽是权力义务的客体和事端发作的本体,但由于人身不是物,不能称作稳妥标的物,而只能是稳妥标的。在人身稳妥合同胶葛中,不存在稳妥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统辖的问题。人身稳妥合同胶葛统辖仅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念,在人身稳妥合同联系中,作为稳妥目标的人的寿数和身体不是稳妥标的物。也便是说人身稳妥合同胶葛不应由稳妥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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