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的范围和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4 02:05浏览量:1197

(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发作以下劳作争议可以请求劳作裁定:
1、因用人单位开除、开除、解雇劳作者和劳作者辞去职务、主动离任发作的争议;
2、因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保护的规则发作的争议;
3、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4、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
(二)、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担任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的规模:
1、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心直属、省属、市属、部队属、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号注册的国有、团体、私营、民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同意挂号的各类用人单位、外地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作争议(不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邮电、合资、银行、稳妥、中建等十一个原参与职业养老稳妥统筹单位);
2、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作争议;
3、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作争议;
4、上级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托付的劳作争议。
(三)、用人单位、劳作者及与该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结果有密切联系的第三人,为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请求劳作裁定的一方为申述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四)、申述人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裁定组织提出书面请求,提请劳作裁定。
(五)、请求劳作裁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述书》。申述人应当依照规则照实精确填写《申述书》,《申述书》一式三份,其间两份由申述人自己或其托付代理人提交裁定委,一份由申述人留存;
2、身份证明。申述人是劳作者的,提交自己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述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留存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托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等;
3、可以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作联系的有关依据资料,如劳作合同(聘任合同或协议)、免除或停止合同通知书、薪酬单(条)、社会稳妥缴费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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