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1 17:49浏览量:1984

交通肇过后自首该怎么确定?
来历:今日安报 作者:何永刚 日期:09-10-26
张某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后,本与差人约好第二天在规则时刻自首,但因为张某出去筹钱给受害者看病,耽误了自首时刻,而差人此刻却在医院将前去送钱的张某捕获,那么张某自首是否建立?
未在约好时刻去自首
2007年5月1日下午8时许,张某驾车沿郑州市花园路由南向北行至一路口时,与由东至西步行的被害人李某相撞,致使李某受伤。张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求助。5分钟后,120救助车抵达,张某将李某送至医院后又回来事端现场。此刻,差人与被害人李某家族已到,因为李某伤情严峻,差人赞同张某先随李某家族去医院,5月2日上午9时去交巡警支队投案。
但因为李某伤情严峻需巨额医药费救治,张某当晚开端四处奔走借钱,5月2日上午未按期前往交巡警队。5月3日,张某借到钱后前往医院,此刻被害人李某已逝世,差人在医院将张某带回交警队处理。经判定,张某对该事端负悉数职责。
“自首”是否建立
在张某涉嫌交通闯祸罪一案中,对案子的定性不存在争议,但环绕张某的交通闯祸刑事职责是否存在减轻或从轻情节,即是否建立自首上观念纷歧。
观念一:张某自首不建立。交通闯祸罪作为一种特别的过失犯罪,其自首只存在于肇过后逃逸的状况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则,发作交通事端后,闯祸者有必要陈述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差人,听候处理。因而,闯祸者在事发后维护现场,活跃救助被害人,主动陈述有关部门,合作有关部门查询处理是其法定责任。不能将其实行法定责任的行为确定为自首,只能视为闯祸者实行了奉告责任,在处分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分。
观念二:张某自首建立。交通闯祸犯罪案子中,闯祸者在事发后不逃逸,活跃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而且自意向公案机关报案或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应依法确定为自首;闯祸逃逸后,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依法也应确定为自首。
检察官:自首应建立
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谢燕以为,张某自首应该建立。
谢燕说,自首准则,是我国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刑事方针在量刑方面的详细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则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准则。从自首准则建立的意图来看,在于鼓舞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悔过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上持续为非作歹,尽可能下降司法本钱,进步破案功率。有关数据计算标明,我国每年发作的交通闯祸案数量惊人,在这些交通闯祸案中因为闯祸者逃逸而无法侦破的占了相当大的份额。将交通闯祸犯罪案子中,闯祸者在事发后不逃逸,活跃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而且自意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主动投案的状况确定为自首有利于完成自首准则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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