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9 08:48浏览量:1969

[事例介绍]
孙某,女,1951年生,北京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工人。1997年11月,孙某与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树立劳作联系,任保洁员,一向作业至2009年末。2008年1月,两边缔结了《用工协议》,用工期限至同年末届满。2009年,两边未再缔结书面协议,但孙某仍在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作业至年末。2010年,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付出2009年未缔结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以为孙某自2001年起 (年满50周岁)即到达法定退休年纪,两边劳作联系停止。尔后,孙某虽持续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作业,但两边之间的联系应按劳务联系对待。据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退休人员再作业,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劳作联系仍是劳务联系,此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作争议案子作业室主任李经纬介绍说,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合同停止。据此,本案中孙某到达了法定退休年纪,她与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的劳作合同就天然停止了。
“但劳作合同的停止并不必定意味着劳作联系停止。”李经纬说,假如劳作合同到期,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未续签劳作合同,但劳作者仍在单位持续上班,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作联系并没有停止,两者之间构成现实劳作联系。那么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之后,劳作联系是否就停止了,两边之间的联系就转化为劳务联系了呢?“在2010年9月14日之前,法令并没有对此作出清晰规则。”李经纬说。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以下称《解说(三)》)对该问题予以了清晰。《解说(三)》第七条规则: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
依照该条的规则,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应为劳务联系。依照法令规则,劳作者要收取养老保险待遇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年纪条件。一般来说,男员工为60周岁,女员工中管理人员为55周岁,普通工人为50周岁。二是社保缴费年限。关于1993年今后参与作业的人来说,养老保险法定缴费年限为15年。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而且契合法定缴费年限的,能够享用养老保险待遇。关于享用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来说,其有国家给予的养老保险,因而,无须特别维护,关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按劳务联系处理。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后无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的状况,李经纬说,发作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样的:一是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期间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养老保险的,劳作者无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劳作者因本身原因无法享用根本养老待遇的,如到达法定退休年纪时尽管依法缴费但缴费年限缺乏,也无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劳作者因法令法规原因无法参与养老保险或享用养老保险待遇的,如劳作者跨地区作业,由于养老保险无法在地区间流转而导致无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
在上述景象中,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究竟是劳作联系,仍是劳务联系呢?有人会以为,已然《解说(三)》第七条仅规则了享用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应按劳务联系处理,那么关于未享用养老保险待遇又已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是否就应按劳作联系处理呢?李经纬说,答案是否定的,不能从《解说(三)》第七条反向推出上述景象下两边联系应按劳作联系处理的定论。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景象一般也应按劳务联系对待。由于依照法令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之后,其就不再具有劳作能力,也不再具有劳作的权力和责任,当然其也就不享有劳作法上的权力,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就不可能是劳作联系
当然,关于无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的劳作者,其合法权益亦应遭到法令的维护。假如其无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是由单位形成的,能够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假如到达了法定缴费年限,仍能够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
江苏省仲裁委以为:“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依法不具有树立劳作联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两边的联系不属于劳作法调整范围内的劳作联系,故两边发作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招用契合法定作业年纪的劳作者,如劳作者一向在该用人单位作业至超越法定退休年纪,两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作争议的,为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两边的争议,判决用人单位期限为劳作者处理社会保险挂号和申报手续,两边依照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的规范补缴法定退休年纪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依照劳作者法定退休年纪之前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苏劳仲委[2006]1号)
广东省高院以为:“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退休手续,劳作者持续在用人单位作业的,该劳作者仍属用人单位员工,与其他劳作者享有同等待遇。劳作者被用人单位削减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作部《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则,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和额定经济补偿金。”(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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