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3 01:27浏览量:1691
张某是上海本地人,曾在某公司担任司机作业,后自己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从事自由职业。
2005年3月,张某和一家租车咨询公司签定了居间合同,由租车咨询公司引荐张某到上海某软件公司担任接送职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好软件公司每月支付张某总费用4000元,其间包含张某的劳作报酬、车辆折旧费、养路费、保险费、驾驭员训练年检、维修费等固定费用。一起在合同中约好,若一方单独免除合同,需求支付另一方一月费用作为违约金,若发作胶葛,尽量友爱洽谈,洽谈不成的能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述。 
居间合同约好的期限到期后,张某和软件公司两边又续签了两份带车求职合同,合同的首要条款和本来的合同相同,合同期限均为一年,仅仅软件公司支付给张某的总费用由本来的4000元调整到6000元。2008年3月,合同到期后两边没再签定书面的合同,可是仍依照原合同的约好实行两边的权利责任。2010年2月10日,软件公司告诉张某:带车求职合同于2010年2月底到期后不再续签,公司乐意依照合同的约好支付一个月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张某不服,以为自己在公司里现已干了5年的时刻,现已和公司之间构成了劳作联系,公司不能说走人就走人,所以向公司地点地的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了劳作裁定,要求公司康复自己的劳作联系。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和张某签定的三份合同,以为和张某之间的带车求职合同联系其实归于一种承包合同联系,从合同中约好的费用支付条款、违约金条款和争议处理条款来看,都归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联系,而不是劳作合同联系,只需张某依照合同的约好完结了公司指定的使命,公司就依照约好支付张某的费用。公司和张某之间并没有劳作法上规则的人身从属联系,因而不归于劳作联系。而张某却以为,虽然公司曾和自己签定过三份合同,可是自2008年3月开端,公司没有和自己续签合同,自己在公司里不仅仅干接送职工的活,有时候还要承受公司的一些额定作业使命,实践上自己和公司之间现已形成了一种现实劳作联系。
因为公司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自2009年3月1日起,自己和公司之间上现已构成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联系,公司没有合法的理由的话是不能随意免除自己的劳作联系的,因而,自己要求公司康复劳作联系是契合法令规则的。 
日前,该案现已审结。裁定庭通过审理后以为:公司虽然和张某曾签定过三份带车求职的合同,合同中对张某的身份并没有作出清晰的约好,而且在2008年2月底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续签书面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联系的性质愈加难以结论,张某建议劳作联系和公司建议承包合同联系都有必定的合理性一起也都存在必定的危险性,张某若要建议劳作联系建立的话需求供给满足的依据证明在作业期间承受了公司的职工式的办理。后通过裁定庭的屡次掌管调停,张某乐意抛弃要求康复劳作联系的申述恳求并提出撤诉恳求,在庭外和公司达成了调停协议:公司除了依照约好支付张某一个月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外,额定再给予张某一次性补助贰万元。 
事例剖析 
本案是一原因带车求职而引发的劳作胶葛案件,虽然终究张某抛弃了要求康复劳作联系的恳求并提出了撤诉恳求,可是在庭外和解协议中公司仍是额定支付了张某贰万钱才算停息了这场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首要有以下几点: 
一、张某和公司之间签定的带车求职合同是劳作合同仍是承包合同?
从张某和公司之间签定的带车求职合同的方式和内容来看应归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合同中约好的费用中包含了张某作为司机的劳作报酬、车辆折旧、养路费、保险费等,一起张某的责任栏中包含了承当交通事故引起的法令和经济责任,这更契合承包合同的法令特征,若张某作为公司的一名职工的话,公司只需求发放其劳作报酬即可,要是张某在为公司作业进程发作交通事故,也应该由公司承当法令责任,而不是由张某个人承当。这表明作为承包人的张某实践是以自己的设备(车辆)、技术(驾驭技术)和劳力为公司完结运送作业。当然,公司和张某签定的带车求职合同在内容上也存在必定的缺点,这也是引起本案争议的地点。合同中并没有清晰张某的身份特点,假如合同中清晰张某为承包方,并清晰该合同归于承包合同的话就能够防止合同自身带来的胶葛了。 
二、书面合同完毕后,张某和公司之间是否现已形成了劳作联系? 
张某和公司之间的带车求职合同于2008年2月底到期后没有续签,公司和张某之间仍是依照本来的约好实行各自的权利责任,但张某却以为自己除了为公司接送职工外还干了些其他的份外的活,而且每天也得准时上下班,现实上在必定程度上也承受了公司的人身办理,因而在没有书面合同约好的情况下能够确认自己和公司之间归于劳作联系。而公司却以为从未对张某进行考勤及业绩考核办理,只需张某依照约好完结了使命就支付其悉数的费用,不存在奖赏和赏罚的办法,所以虽然后边两年没有签定书面的合同,公司和张某之间的法令联系并没有发作改动,不存在由承包联系转变为劳作联系的问题。 那么,在书面合同完毕后该怎么确认张某和公司之间的法令联系呢?这关键是看张某有没有承受公司的职工式的办理,而张某若要建议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的话得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不然也是有口难辩。当然,关于用人单位的公司来说,在书面合同完毕后没有续签的情况下持续让张某带车求职,这种用人的法令危险也是很大的,一旦被确认劳作联系建立的话则需求支付巨大的额定费用。
因而,关于用人单位来说,增强法令意识和标准用工是十分必要的,在必定程度上也能够躲避不必要的用工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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