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4 13:29浏览量:918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裁定服务收费办理的告诉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湘价服〔2005〕49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裁定服务收费,保护当事人和裁定委员会合法权益,促进裁定业健康有序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国务院办公厅《裁定委员会裁定收费方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办理方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办理条例》的规则,结合我局湘价服[2002]300号文件履行情况,经研讨,现拟定我省裁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并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履行本告诉规则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挂号的裁定委员会。裁定委员会展开裁定服务应坚持自愿托付和客观公平的准则,承受当事人裁定请求并供给以下服务后,方可向当事人收取裁定服务费。 
1、受理。检查当事人提交的裁定请求书、合同(裁定协议)等资料,确认是否受理; 
2、开庭。安排开庭、担任开庭记载、供给开庭所需的其他服务; 
3、调停或判决,包含制造调停书或判决书; 
4、送达。包含受理、组庭、开庭和判决阶段各类文书的送达; 
5、档案办理。结案后装订檀卷并统一办理; 
6、其他事项。帮忙当事人进行产业、依据保全或强制履行。 
二、裁定服务费包含案子受理费和案子处理费。案子受理费用于给付裁定员报酬和保护裁定委员会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收费规范见附表。 
案子处理费包含案子处理过程中的文件费、差旅费、评价费等。详细收费规范如下: 
1、仿制、送达案子资料、文书的费用(含邮递、通讯、交通费):每个案子300元; 
2、案子处理过程中发作的评价、判定、咨询等费用,按我局有关文件规则由当事人向自愿挑选的评价、判定、咨询等组织交纳; 
3、案子处理过程中裁定员、证人、判定人等因办案需求开销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当事人承当的合理费用,按实践合理的开销凭证向当事人收取。 
三、裁定委员会受理裁定请求后,在裁定庭组成前,请求人撤回裁定请求或许当事人自行达到宽和协议并撤回裁定请求的,案子受理费应当悉数退回;裁定庭组成后,请求人撤回裁定请求或当事人自行达到宽和协议并撤回裁定请求的,应依据实践情况退回不少于50%的案子受理费。 
四、裁定服务收费属重要中介服务价格,实施政府定价,由省统一办理。裁定委员会应严厉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裁定委员会裁定收费方法》和本告诉的规则,规范收费行为,并在夺目方位发布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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