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4 20:39浏览量:1265
 2007年8月,冯师傅将自己的捷达牌出租车租给史师傅运用,两边缔结了租借合同,约好租期为二年,租金8万元,分两次付清。合同由两边签字收效时首付4万元,满一年后再付余款4万元,租期内车辆的各种费用由史师傅担负,合同期满后出租方回收轿车,合同签定后两边都实行了许诺的责任,合同进入正常实行阶段。
2008年7月,冯师傅因家中白叟沉痾急需用钱。未经同史师傅商议就将车子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蒋师傅,蒋师傅因急需用车,付款后便逼冯师傅交车,冯师傅要求史师傅交还车子,并免除租借合同,史师傅以合同期限未满为由坚持不交还车子,并要求持续实行合同直至租期届满,经屡次交涉未果,来所咨询。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回答:
这是一件触及产业租借合同纠纷的事例,产业租借合同是典型的搬运运用权的合同,承租人依合同对租借物享有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力,任何第三人对此权力都不得损害。当第三人的行为阻碍承租人行使租借权时,承租人有权恳求承租人扫除阻碍,或直接要求损害人扫除阻碍,中止损害,并补偿承租人因而形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则:“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作一切权变化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就是说租借物的一切权发作变化后,原租借合同及承租人的承租权依然合法有用。并且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从头缔结租借合同,受让人在受让该租借物的一切权时,就替代了出让人在原租借合同中的位置,其依然要受原租借合同的束缚。
本案中,冯师傅与史师傅的车辆租借合同是合法有用的,由于租期未满,该合同对两边仍具有束缚力。因而,冯师傅无权单独免除合同,也无权回收车辆。依据“生意不破租借”的准则,假如冯师傅与蒋师傅的生意合同中没有约好原租借合同的免除为生意合同收效的要件,则在生意合同收效后,蒋师傅就替代了冯师傅的出租人位置,并受原租借合同的束缚,也无权回收车辆。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