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注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8 21:20浏览量:2369

处理分公司建立挂号
(一)分公司的挂号事项:称号、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建立挂号
1.分公司建立挂号,如分公司的称号中不独自运用字号,可不实行称号预先挂号程序;独自运用字号,应实行称号预先挂号程序。
2.公司建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立分公司的挂号请求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挂号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托付)证明;(表式(4))
(5)公司挂号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报经批阅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
3.建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建立挂号请求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经营场所证明》;
(4) 《指定(托付)书》。
《指定(托付)书》 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建立挂号)
注:①分公司的称号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则。
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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