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作经历应聘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30 13:07浏览量:1673

某大型跨国公司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要招聘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文员一名,小李看到招聘信息后前去应聘,其面试时答复公司发问及填写履历表时,均称自己做过2年文员,公司遂与其签定了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
后经公司查询得知,小李大学毕业后曾在某单位做了2个星期的实习文员,这以后一向失业。公司以为她虚拟工作经历并不契合选用条件,决议将她解雇。小李提出公司无故将她解雇应当付出赔偿金。通过某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小李的恳求但并没有得到支撑。
律师以为:应聘者前去应聘应当供给自己的实在信息,照实答复公司发问,而小李虚拟自己的工作经历,致使公司作出了过错的判别而与其签定了劳作合同。因为公司职位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延聘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职工违反了公司志愿,因而公司于小李签定的劳作合同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则: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的,劳作合同无效。对无效的劳作合同属自始无效,因而公司将其解雇并无不当。
此外,只要劳作合同有用,才存在免除合同的问题,假如劳作合同无效,则无所谓免除,更谈不上付出赔偿金。据此,公司无需向小李付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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