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地役权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2 08:39浏览量: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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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关于地役权期限的规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下期限。
实践中可能发生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状况,比方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下年限为20年,而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有30年了,此种状况下地役权的期限最长为20年。
设定地役权,两边当事人要洽谈确认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能够过后作出补充协议。建立地役权的两边当事人,假如是建造用地使用权人或许是土地承揽经营权人,他们之间建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越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下期限。
土地承揽经营权和建造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作了规则。关于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揽法和本法规则,犁地的承揽期为30年。草地的承揽期为30年至 50年。林地的承揽期为30年至70年。特别林木的林地承揽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延伸。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则,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行、文娱用地40年;归纳或许其他用地50年。
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建造用地使用权人无论是作为地役权人仍是供役地权利人,他们建立地役权的期限都是受限制的,因地役权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用益物权,士地所有权或许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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