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3 12:41浏览量:1520
常常遇到协议离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归还债款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行阐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产业准则采纳法定产业制与约好产业制两种方式。在没有约好的情况下,适用法定产业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依照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准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的所负的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规则:“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婚姻法》解说(二)第25条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务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因而,夫妻两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款的切割只能在夫妻两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立债务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务人仍能够以夫妻两边为一起被告来建议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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