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30 22:48浏览量:2735
跟着劳作者法令观念的加强,当劳作者和公司发作劳作争议时,劳作者现在更乐意经过裁定和诉讼来处理。在劳作争议中,双倍薪酬问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争议点,但是双倍薪酬中月份的核算方法乃是争议的最要害点。概况看看听讼小编收拾的常识。
双倍薪酬的诉讼时效问题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许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一向都不好劳作者签定合同,不签劳作合同期间十分长,乃至两年、三年都处于无劳作合同状况。发作劳作争议时,劳作者往往建议几年的双倍薪酬,但是上海法院一般只支撑最多11个月的双倍薪酬。
其实双倍薪酬不杂乱也不能了解,杂乱的是双倍薪酬的诉讼时效问题。
举一个比如,甲从2008年1月到2010年2月在A公司作业,A公司一向未与甲签定劳作合同,甲在2010年2月向劳作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要求A公司向其付出24个月的双倍薪酬。这种情况下,劳作裁定委员会支撑甲的建议吗?不会,甲一个月的双倍薪酬都得不到。为什么呢?由于劳作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依照法令规则,2008年2月开端,A公司就应该和甲签定合同,这个时分A 公司没有和甲签定合同,甲的合法权益就遭到了损害,从甲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起,这一年的诉讼时效就开端核算,也就是说从2009年2月开端,甲双倍薪酬的胜诉权就开端渐渐消失,直到2010年2月,甲双倍薪酬的胜诉权悉数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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