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1 08:09浏览量:2561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宁夏秦毅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阿拉山口欣克有限公司(下称阿拉山口公司)生意合同胶葛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查明,阿拉山口公司据以提起本诉的两份协议书载明:合同实行中如发作胶葛,洽谈不成的,两边可向自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原审期间,宁夏秦毅公司提出统辖异议。以为上述有关协议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两边当事人协议约好发作胶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怎么确认统辖权的复函》(下称《统辖权的复函》)的规则,合同两边有关协议统辖的约好有用,应以此确认本案统辖权。
法院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三条规则,任何一方提申述讼且为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后,另一方人民法院便不得重复立案。该项约好不属于“挑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统辖”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保持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王福华分析
民事诉讼协议统辖又称合意统辖或约好统辖,详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胶葛发作前或发作后,以书面方式洽谈确认统辖法院。协议统辖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权力,是私法自治理念在诉讼范畴的延伸,也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遍及规则的一种统辖准则,因其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挑选权,便利当事人诉讼,在确认民事统辖权的过程中发挥的效果越来越明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由此能够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协议统辖设定了以下条件:
(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即当事人能够协议统辖的案子仅限于合同胶葛,其他民事案子不适用协议统辖;
(2)统辖协议方式的特定性,协议统辖只能以书面方式体现,这种书面协议既能够是合同中的协议统辖条款,也能够是两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到的挑选统辖的协议,口头协议则无效;
(3)约好法院的关联性,协议统辖的法院有必要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络或与当事人住所地存在联络;并且,协议统辖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标准,即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法院进行协议,并不得违背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4)协议统辖条款效能的独立性,即不管统辖协议是以独立的协议方式,存在或者是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其效能是独立的,不以发作胶葛的合同的效能为搬运,其是否有用应当独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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